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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文件】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安办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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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安办发[2021]1号


      新区各部门,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华芯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直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直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安新区直管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领、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贵安新区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贵州省贵安新区直管区内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根据贵州省贵安新区直管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依法行政;

      (三)先受理先办理;

      (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

      (五)一店一证,一址一证;

      (六)维护零售户利益,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

    第三章 申请及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有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的经营场所,应有独立的大门进出,进出线路应能避开住所区域。与经营场所分离的货物仓库,商品储藏室等地方均视为经营场所。

    第四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标准

      第八条 属以下区域,按下述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行政村、自然村(组)以每50户设1个零售点;若不足5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以每30户设1个零售点,相邻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三)居住小区(组团)以每80户设1个零售点(按实际建房户数计算);安置小区以每100户设1个零售点(按实际建房户数计算)。小区临公路、街道(主干道)门面按10个门面设1个零售点,相邻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四)各类综合性产业园区、物流城、商贸城、旅游景点等内按20个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相邻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若不足20个门面,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高铁站内按10个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若不足10个门面,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新区内大中型工程在建项目,为方便工地消费可设置1至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有效期根据工程建设工期设定;

      (六)高等院校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立在人口相对集中区域,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在同一许可区域,已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规划上限时,不再增设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方式布局。

      第十条 贵安新区烟草专卖局每年6月、12月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退出情况。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不属于以上情形。

      (二)学校(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内部。政府规划在建或已建成小区、商业中心、产业园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行政村、自然村等区域,学校(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测量方式为:以学校(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边门、后门及消防通道等)中心为起点、零售户经营场所中心为终点。

      (三)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四)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区域内的(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五)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电话亭、报刊亭)、自动售货机、博彩游戏机等。

      (六)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七)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本办法第八条限制:

      (一)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内部。

      (二)营业面积(不含独立仓库和办公区域)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商场,其区域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不含独立仓库和办公区域)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酒店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设置有卷烟陈列柜或其他相应设施,其区域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四)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的除外。

      (五)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出现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七)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拆迁征收,歇业或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项的,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参照。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贫困户(已建档立卡,尚未脱贫的扶贫对象);

      (五)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贵安新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十五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经整顿无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再延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时,贵安新区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贵安新区直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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