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函〔2018〕108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直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直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传承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习活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新区认定,承担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三条 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由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一)择优认定,宁缺毋滥,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则上同一类型、同一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超过3人。对群体性(2人及以上的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只对其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其主要代表人进行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二)实事求是,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原真性、必要性、代表性;
(三)注重项目传承谱系和历史沿革,对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按师辈优先的顺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有新区户籍或在新区办理了居住证;
(二)完整掌握并承续某项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且有传承能力;
(三)在新区一定区域或领域内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师承脉络连贯,在新区具有较长的传承经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
(四)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人员。
(五)未在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
第六条 提出申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公民可向所在乡镇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为落户新区的高校院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人员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安新区直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对申请人已注册设立企业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
(三)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四)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图片、资料情况;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七条 核实推荐。由乡镇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社会事务管理局。
第八条 组织初评。社会事务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初评;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材料和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新区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及候选人建议名单。初评由3-5名省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审核评议。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别,成立当年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审核评议工作小组,由新区政治部、经发局、社管局、旅文中心、新闻中心有关领导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审核评议小组一般采取会议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候选人现场答辩。经审核评议后,提出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报请管委会批准。
第十条 社会事务管理局将通过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单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对推荐名单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提出。社会事务管理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及申请人或推荐单位。提出的异议能在当年处理完毕的,可继续参加本年度的认定评审;提出的异议当年不能处理完毕的,须由申请人重新申报参与下一年的认定评审。
第十一条 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公示结果,颁发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申请人须重新申请认定。社会事务管理局建立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及传承人管理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事务管理局在每年5月,组织开展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三条 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在认定有效期内需每年11月底,向社会事务管理局报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情况及相关文字、图片、录像等印证资料,并经所在乡镇、园区、单位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在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公布后1年内,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对通过认定为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在认定有效期内,经开展活动报备并审核确认后,每年由社会事务管理局给予5000元/人的资助。
第十六条 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对传承人所掌握并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依法实施保护。
第十七条 新区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传承人授徒传艺或组织教育培训;
(二)协调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
(三)对具有良好社会价值和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技艺资料的整理和出版给予资助;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
(一)享受给予规定的传承补贴;
(二)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
(三)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 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等;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无保留地传授其技艺;
(四)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实施情况报送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不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新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及相关权利: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有效期内两年不开展传承活动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在有效期内代表性传承人所享受相关权利,可保留其代表性传承人荣誉称号;在有效期结束后,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自动消失。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推荐不具备代表性的人员进入新区级传承人名单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取消被推荐者的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安新区直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