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贵安新区特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特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助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贵安新区决定面向国内外聘请一批专家,为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牵线搭桥。为规范特聘专家的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专家,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与所聘专家协商同意,能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和技术专家。
第三条 特聘专家不占用本单位编制,具体数量根据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按照均衡分布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每个行业主管部门聘任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章 选拔条件、职责和待遇
第四条 特聘专家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本行业内的各项政策;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造诣、成绩突出,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处理相关事务的能力;
(三)身体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专家职责所需的精力和时间;
(四)能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牵线搭桥。
第五条 特聘专家聘期内要保障每年为新区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并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性质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和管理期内的科研、工作业务目标;
(二)对新区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参与产业方面的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积极推进新区与国内外其他地区经贸合作交流,帮助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
(四)为新区领导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五)对新区优秀人才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第六条 特聘专家的待遇:
(一)由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颁发“贵安新区特聘专家”证书;
(二)享受贵安新区特聘专家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并享受相应的薪酬;
(四)开展相关项目或课题研究,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五)应邀来新区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技术指导等活动时,享受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为新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授予“专家突出贡献奖”,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七)可优先申报新区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获得相应的项目(课题)经费。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特聘专家的聘任工作在贵安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安新区特聘专家申报表》(一式3份),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贵安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贵安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人选进行复审,经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用意见,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贵安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特聘专家聘期原则上为2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与专家协商同意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参照第七条的申报程序。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服务特聘专家的主要内容:
(一)邀请特聘专家来新区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
(二)及时向专家沟通汇报,提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难题;
(三)及时整理特聘专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新区发展的意见建议,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四)定期对特聘专家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发放专家津贴。
第十条 特聘专家的管理和考核:
(一)特聘专家的服务和管理主要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需与聘任专家签订聘用协议;
(二)聘任专家管理工作实行报告登记制度,用人单位需及时向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三)各用人单位要积极联系,为特聘专家到新区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最大限度发挥特聘专家的作用,推动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发展;
(四)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对各用人单位特聘专家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发挥作用较好的,及时拨付特聘专家津贴,并对用人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发挥作用不好的,不予发放特聘专家津贴,并对用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特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损害新区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