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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解读:《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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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2015)16号)、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的批复》(黔编办发(2015)162号)的文件精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制定了《贵州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基本考虑

    《暂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探索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划分责任边界,相互协同,构建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管无缝衔接机制,强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现审管联动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目的、目标、原则与机制。《暂行办法》制定目的是为推进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审管无缝衔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管衔接机制,实现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顺畅衔接,合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并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管衔接原则、协调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二)明确相对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规定行政审批局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责统一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分别以行政许可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具体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6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审管分离”的原则,明确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等6项职责。通过部门职责的合理区分,实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责任机制。

    (三)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规定行政审批局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并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会商机制,研究解决行政许可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对联合现场踏勘等机制进行规定,确保行政许可有效实施。

    (四)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应坚持实现全面监管、依法监管、适度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导向。明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清单,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建立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调多部门协同监管、与行政审批局互动等措施。

    (五)明确建立无缝衔接的审管衔接机制。规定实行审管信息“推送即认领”的工作制度,建立沟通高效、全程留痕、责任可查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明确监管建议反馈要求,对行政许可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了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职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属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确立了向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移送处理机制。

    (六)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责任追究。行政审批局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对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不及时反馈审批监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等6种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正文包括六大部分二十六条,包含总则、审批职责、监管职责、审管衔接、审管衔接机制、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规范目的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管衔接机制,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释义,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释义,第五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遵循原则,第六条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部门间存在工作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

    第二部分审批职责。第七条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遵循依据以及要求,第八条行政审批局具体职责,第九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第十条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会商机制,第十一条特殊情形下踏勘等现场检查的协作机制。

    第三部分 监管职责。第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职责履行要求,第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第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正确处理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第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监管办法、监管清单等,第十六条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特殊情形实行多部门协同监管,第十七条委托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部分审管衔接机制。第十八条至十九条实行审管信息“推送即认领”的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第二十条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告知及建议,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职责,第二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监管衔接。

    第五部分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规定违规追责情形。

    第六部分 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特殊情形下,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施工等活动的行为建立巡查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明确暂行办法解释及施行时间。

    文件原文: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贵安办函〔2024〕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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