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苏贵产业园区、张江〔贵安〕高科技产业园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马场产业新城、深贵产业园区)、贵安花溪大学城管委会,直管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贵安发展集团、贵安产控集团:
《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贵安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实现审管无缝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2015〕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贵安新区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23〕6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称“行政审批局”)应当与贵安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管衔接机制。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指经批准,由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行政许可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遵循审管相对分离、权责一致,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部门间存在工作意见分歧的,报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七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行政审批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经济发展、教育、卫生健康等经批准由行政审批局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相关权力事项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建设、流程再造、环节优化、时限压缩等改革创新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推送、函告和公示工作;
(五)负责受理、处置许可环节的投诉、举报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制定并优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明确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条件、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特殊环节、审查标准、办结时限等。
第十条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会商机制,研究解决行政许可中的重大问题。会商可以函告、工作会议等形式开展。
工作会议由行政审批局领导召集和主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协商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必要时由新区管委会领导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对资质资格、专业技术等要求较高,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安全等行政审批局暂不具备独立现场踏勘条件的许可事项,按照综合管理、统一调度原则,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与实施联合现场踏勘。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据联合踏勘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法定许可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相关权力事项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配合行政审批局开展行政许可所需的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等工作;
(三)协助行政审批局建立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履行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职责;
(四)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工作提供相应的专业和技术支持,负责并承担对相关政策条款的解读解释、咨询;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有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局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负责受理、处置监管、执法环节的投诉、举报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正确处理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实现全面监管、依法监管、适度监管、科学监管。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清单,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建立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体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局后,仍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多个部门对同一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均负有监管职责的,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加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七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
委托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事中事后监管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责统一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分别以行政许可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建立沟通高效、全程留痕、责任可查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实行审管信息“推送即认领”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贵安新区审管衔接系统实现行政许可信息和监管信息相互推送、接收、传达和处理,确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行政审批局及时掌握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影响行政许可或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问题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局。
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许可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或注销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连同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行政审批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相关权力事项的审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诉讼应诉。行政许可决定是在集中划转前作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和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行政审批局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相对集中到行政审批局后,涉及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的执法事项,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法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并移送证据材料。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移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发现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踏勘等职责,导致行政许可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推送、接受行政许可信息或监管信息,影响监管工作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造成审管衔接不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未按规定移送证据材料,造成证据灭失、案件无法办理或者超期办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落实安全责任、规范许可秩序,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施工等活动的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建立相应的事前巡查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效衔接,依法履行全面监管和执法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