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和《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印发贵安新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安办函〔2022〕15 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
“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需在注册地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
第四条 贵安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贵安新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新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供电、供水、燃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职责职能,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等群体。
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
新市民、青年人主要指在贵安新区稳定就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半年以上,且在贵安新区缴纳社保)的产业园区工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部队转业人员或复员退伍军人、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新就业人员等群体。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
人;
(二)申请人在贵安新区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三)在贵安新区范围内不存在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非贵安新区户籍人员提供在贵安新区的居住证、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申请人在贵安新区无房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租赁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第七条规定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九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由运营单位在线下和线上进行公布,并在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租金价格调整按照《贵安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定价调价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另行制定)执行。
第十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运营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水电等优惠政策。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配租,签订租赁合同。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十二条 贵安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建议使用《贵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贵安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及备案。纳管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备案等工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在贵安新区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 依托贵安新区“一网通办”门户网站、贵州房地产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机构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运营管理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贵安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贵安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建立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并报新区管委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由贵安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运营管理单位制定相关政策单独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