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公安局、新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贵安新区2023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贵安新区2023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和管理水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3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严格落实零售经营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筑牢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经营基础,切实增强零售经营户安全意识,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总量控制、逐年减少”原则,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布点规划及要求
(一)总量控制
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总量控制、逐年减少”原则,贵安新区直管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只减不增。对2022年零售经营店安全条件发生变化已达不到要求的,2023年度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许可)。
(二)严格准入
一是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 (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集中、连片经营等现象;二是积极引导经营户向农村地区分散布设,禁止在大学城、综保区、高端园区、各乡(镇、街道)中心区域,以及重点路段等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三是零售店在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不服从有关部门安全监管、非法违法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经查实,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均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
(三)布点区域
禁止布点区域:
1. 大学城、综保区、高端园区辖区全区域。
2.马场镇:马场镇政府所在地街区,兴安大道交至茶园大
道的X001县道沿线 (马场段)、马场加油站至X001县道沿线、医科大学规划建设区域。
3.高峰镇:高峰镇政府所在地街区,县道甘凯路高峰火车站口至高峰中学门口至经高峰街上至猫猫洞原老邮电局道路沿线、高峰卫生院门口至经高峰机械厂街上至石甲村道路沿线、龙宝村道路沿线两侧、贵安大道黄猫村马鞍山红绿灯十字路口至王家院村祥和山庄门口道路沿线、高峰机械厂厂区及居民区范围内、北斗湾社区(小镇)范围内、樟缘社区(平坝农场、樱花园)范围内。
4.党武街道:党武街道所在地街区,党武村九组活动室至国广汽修厂门口道路沿线。
5.湖潮乡:湖潮乡政府所在地街区,兴安大道交至茶园大道的X001县道沿线 (湖潮段)、黑石头路口至湖潮三叉路口沿线、 黔鹰五七〇八厂( 26 厂 )、七个社区(星月、星湖、星河、羊艾、中八、碧桂园、山语城)、贵安高铁站区域。
允许布点区域:
除禁止布点区域以外的其他自然村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条件下可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
四、许可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限为1年。
五、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3.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持有营业执照。
5.上年度无非法违法或违规渠道采购、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且服从有关部门安全监管。
(二)选址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设置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 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
2.零售店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 产、储存设施,以及铁路线等。
3.零售店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4.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5.零售店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 米。
6.应当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7.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8.不应设置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桥下及涵洞内。
9.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0.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11.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12.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得设置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不得有人员留宿。
13.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14.零售场所不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1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三)内部平面布置
1.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当分区设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不应设置床铺。
3.在零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4.在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醒目位置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筑物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米。
(五)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
2.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烈辐射的取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取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3.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放置。
5.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7.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
8.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六、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并在申请书上张贴近期蓝底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一张( 申请书可在当地乡(镇、街道)领取)。
2.零售店设施权属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3.零售店周边安全情况说明及示意图一份(示意图以经营(零售)场所为中心,标明周边100米范围内其它场所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新申请不用提供)。
7.以上材料内容必须详细准确、真实有效,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规范、无涂改。
七、办理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发布公告(2022年12月2日至12月7日)。各乡(镇、街道)在辖区内采取召开会议、张贴公告或网络公告等形式发布关于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公告,明确禁售和准售范围、布点数量、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等。做到会议有签到、公告有图片等印证。
(二)报名登记(2022年12月8日至12月14日)。申请人到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登记报名,并提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各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
(三)现场审查(2022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查,严格按照第五条规定对申请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许可审查表。对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由各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培训考核(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30日)。申请零售经营许可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资料和现场复核(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9日)。各乡(镇、街道)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资料统一报送至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许可证颁发(2023年1月10日至1月17日)。对初审、复核合格的,由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加盖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七)许可证公布(2023年1月17日前)。各乡(镇、街道)通过张贴或官网及时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名单。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零售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张贴公告、报名登记和现场审查等工作。
(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办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坚决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三)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和耐心向村民宣传和解释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设置规划、禁售区域、申报条件、申办流程等,坚决杜绝矛盾上移。
(四)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督促零售店严格保管进货票据,建立购销台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零售店非法违法和违规渠道采购、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以及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无证经营、异地经营、无证上岗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对持有零售经营许可经营户非法违法和违规渠道采购、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或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零售店,一律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强化对批发企业供货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向零售经营户供货的批发企业。
(五)加大“打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一是要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机制;二是要完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三是要实行“地毯式”排查,建立检查台账,将非法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登记造册,整治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六)加大“处罚”。加大对2022年度取得零售经营许可经营户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罚或吊销零售经营许可;一是对持有2022年度零售经营许可的经营户继续取得2023年度零售经营许可的,取得新零售经营许可开始,2022年零售经营许可自动作废;二是对未取得2023年度零售经营许可的,2022年度零售经营许可有效期满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三是对持有2022年度零售经营许可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经营;四是对已到停止经营时限并未取得2023年度零售经营许可的,门店剩余烟花爆竹及时退库。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零售店周边安全情况说明及示意图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