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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96882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9-17 16:28:5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贵安环责改字〔2021〕12号) 成文日期: 2021-09-17 16:28:53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贵安环责改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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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安新区景顺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3B7E6P

    法定代表人:萧依琳

    地址: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四方井旁

    2021年8月19日,我局对位于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四方井旁的贵安新区景顺帆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砂石线处于停产状态,成品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适时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你公司拒不执行,将依法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果。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   邮编:550002

    联 系 人:令狐荣焱                电话:0851-88900041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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