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安新区发布《贵安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新区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要求,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办法》。
《办法》适用于新区各乡镇(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及以上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党工委)工作机关、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领导干部。新区各村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日程、工作要点和工作大会报告,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党工委)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每半年听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和编制。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管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和政府(管委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明确目标并严格考核;组织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等。
《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管委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多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另外,《办法》还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述职制度、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察等制度;按照《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表彰奖励规定,对下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履行《办法》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况采取通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