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电子证照批文共享互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发〔2016〕97号)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8-180030 | 成文日期 | 2016年11月15日 |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电子证照批文共享互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发〔2016〕97号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发投资公司,华芯投资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电子证照批文共享互认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0月27日
贵安新区电子证照批文共享互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区电子证照批文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管委会各审批服务部门(包括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内设机构、省直派驻部门及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新区各审批服务部门在开展审批服务工作中对证照批文的入库、调用、校验、互认、引用、下载等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批文是指新区审批服务部门在履行审批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在电子证照库里的证照、批文、申请资料等政务信息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库,是指新区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中生成的电子证照批文及其他电子资料,是支撑部门间证照批文共享的基础信息平台,各部门入库的电子证照批文与纸质证照批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必须依托全省统一建设的审批服务系统办理业务,在事项办结当日内录入证照批文信息,确保证照批文及时入库,各审批服务部门对入库证照批文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证照批文库的更新和维护。
第六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时,涉及电子证照库中已收录的证照批文,由窗口受理人员通过系统调取电子证照库证照批文进行校验、比对、查询、引用、下载和打印存档,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第七条 电子证照批文共享互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原则。各部门使用和提供相关电子证照批文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使用过程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二)需求原则。电子证照库是新区各部门的电子证照共享交换平台,各部门使用其它部门的电子证照批文应基于履行本部门职责的需要,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三)无偿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的证照批文应予其它部门无偿共享。
(四)互认原则。基于新区电子证照库的电子证照批文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部门应互相认可基于新区电子证照库的其它部门的电子证照批文,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库能够获取的证照批文,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八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证照批文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如申请人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