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贵安新区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贵安公社发〔2017〕17号)

发布时间: 2017-04-11 14:21 字体:[]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贵安公社发〔2017〕17号

新区各相关部门:

  经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贵安新区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安新区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017年4月10日

  贵安新区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印发《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黔贵安改办发〔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城落户农民”主要是指在贵安新区以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或落户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贵安新区常住户口或取得贵安新区《居住证》的进城落户农民,在贵安新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办贵安新区范围内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账户设立

  第五条 中心应当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落户农民设立“进城落户农民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进城落户农民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填写《贵安新区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非贵安新区直管区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为其在“进城落户农民集中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七条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在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及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进城落户农民集中管理账户”继续缴存。

  进城落户农民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用人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进城落户农民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有缴存能力的,经中心审核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4%。

  进城落户农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同时月实际缴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中心公布的上下限标准。

  进城落户农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当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进城落户农民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进城落户农民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条 进城落户农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农民符合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还贷期间不得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 进城落户农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进城落户农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贵安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期房、二手房和已完税并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现房可按规定到中心业务大厅或指定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进城落户农民贷款可贷额度按照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计算,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和应付房款的剩余房款,同时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