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缪云贵养殖场
身份证号:522527********0011
地址: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1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你养殖场处于正在养殖状态;2.你养殖场是承包的贵州省中八农场的养殖基地进行养殖,主要从事生猪繁殖及养殖;3.你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便经人工统一收集后外运;4.你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统一进入养殖场内的化粪池(化粪池约200立方米)。化粪池处连接一根PVC黑色塑料管,PVC黑色塑料管经养殖场外的乡村公路一直到贵州省第一强制戒毒所附件的小树林(约200米)。现场查验时PVC黑色塑料管末端未进行排水,但在末端附近的树林有明显排放养殖粪污的痕迹,痕迹显示有部分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有部分养殖粪污经自然形成的沟渠(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流入旁边约50米的山塘,山塘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山塘中有雨水和污水混合,在山塘旁有明显的刺鼻性味道,山塘的污水有向外渗漏的迹象。你养殖场的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
1.《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照片。
4.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养殖场处罚18000.00元,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养殖场的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计算,决定对你养殖场: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凭缴款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邹金刚 电话:88900041
地 址: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 邮政编码:550002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