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安环责改字〔2021〕20号)

发布时间: 2021-12-06 08:55 字体:[]

中八农场“炼铝作坊”

现场负责人黄艳奎

身份证号:5202xxxxxxxxx599

地址:贵安新区湖潮乡中八农场中八砖厂旁    

我局于20211129日对你作坊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作坊利用地埋炉窑熔炼铝块,现场未提供相关手续,堆放铝块成品225块,重量约9公斤/块,堆放铝矿原料约10。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作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置原料及固体废物。

你作坊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适时组织对你作坊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你作坊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   邮编:550002

联 系 人:令狐荣焱               电话0851-88900041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