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贵安环责改字〔2021〕03号
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10COU
法定代表人:徐铭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皂角坝
2021年5月26日,我局对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皂角坝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20KV汪官变110KV送出工程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塔架4座,已挖埋地电缆管沟约200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在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你单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适时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你单位拒不执行,将依法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果。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 邮编:550002
联 系 人:张雄 电话:0851-88900041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