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16-11-15 16:26 字体:[]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第1、2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二、许可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8、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注:

  ① 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提交);

  ② 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③ 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④ 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

  四、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变更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具体见《贵州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实施细则》。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需提供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批复;

  3、原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网上申报

  所有业务均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址、电话:

  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40号 0851-5577578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