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函〔2020〕26号
新区各部门,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华芯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6月2日
贵安新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新区直管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提升贵安新区噪声环境质量,保证新区直管区居民生活环境,坚持以“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集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持续改善新区声环境质量,打造更加宜居环境,切实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坚持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噪声污染防治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有效防治,新区直管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全面达标,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显著下降,城区达标声环境功能区随着城市建成区的扩大实现同步覆盖。
三、工作重点
(一)夜间建设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以及市政建设等夜间施工噪声,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二)歌厅和酒店等娱乐行业音响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居民区经营性餐饮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噪声防范措施,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使用各种风机、水泵、金属切割、空调、冷却塔、排风机、音响等设备,导致噪声超标排放,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四)城市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活动未经审批或未采取噪声防范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五)室外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商家促销、流动商贩使用音响设备、街头烧烤以及早、夜市市场经营叫卖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六)机动车交通运输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辖区机动车辆违反禁鸣规定、车辆不正确使用警报器和音响装置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
1.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开展绿色文明施工,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规范夜间施工作业审批程序,城市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连续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外,其余项目一律不得夜间施工。经批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噪声防治措施,减轻周围环境的干扰。
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交通管理,严格实行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扩大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在城区主要道路路口设置禁鸣标志,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鸣笛噪声。
牵头单位:公安局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大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执法。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音响器材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格管制或处罚;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禁止或处罚;加大对室外商家促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流动商贩使用音响设备、街头烧烤等夜市摊点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大对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的查处和敏感区内工业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大工业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进入园区。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1.严格声环境准入。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管理,落实不到位或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一律不得投入运行;从污染源头进行把关,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落地建设。
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积极解决噪声扰民投诉。加强噪声污染投诉处置,畅通城管“12319”、公安“110”、环保“1236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建立多部门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安局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3.持续开展噪声监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依据噪声监测规范和标准,持续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职责
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噪声治理与监测技术服务。严格实行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文化娱乐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并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负责查处未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信息共享,就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社会噪声违法情况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依法对未经批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等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依法对在噪声敏感区域及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等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示、产生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开展绿色护考,对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社会噪声、建筑施工污染影响考试环境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查处。
公安局: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禁鸣标志,并对违反禁鸣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划定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的通行时间和路线,对违反通行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查处因动物经营活动或饲养动物以及在非作业时段装修装饰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查处拆除、改装消声器及加装车辆声响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执行建筑施工申报审批制度,在城区施工建设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建筑设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环评意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规划及环保要求;督促在已建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房项目的单位设置噪声屏障,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信息共享,就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建筑施工噪声违法情况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查处。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合部门力量,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声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内容,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举措,严格落实工作措施,把噪声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工作做好,做实。
(二)严格执法,整治到位。加强各领域噪声排放监管力度,严禁夜间违法施工;畅通城管、公安、环保热线举报渠道,对存在噪声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减少噪声扰民投诉。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加强普及驾驶员的禁鸣知识,切实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