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贵安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函【2020】25号
新区各部门、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华芯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新区已于2019年6月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运行管理“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根据近期机构调整和人事变动情况,现对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进行调整,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一)责任单位: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统筹负责新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筹措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一)责任单位:贵安新区金融办(原农水局)
(二)主要职责:对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监管责任,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知道、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一)责任单位:各农村人饮供水单位
(二)主要职责:各农村人饮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并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附件:贵安新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落实情况统计表(调整后).jpg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