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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贵安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函【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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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贵安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函【2020】25号


      新区各部门、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华芯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新区已于2019年6月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运行管理“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根据近期机构调整和人事变动情况,现对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进行调整,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一)责任单位: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统筹负责新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筹措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一)责任单位:贵安新区金融办(原农水局)

      (二)主要职责:对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监管责任,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知道、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一)责任单位:各农村人饮供水单位

      (二)主要职责:各农村人饮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并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附件:贵安新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落实情况统计表(调整后).jpg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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