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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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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黔贵安委办发〔2018〕47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直管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直管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精神,根据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统一部署,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贵安新区全境,东至贵阳市花溪区,西至安顺市西秀区,南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惠水县,北至贵阳市清镇市、安顺市平坝区。直管区总面积70余万亩,耕地面积24万亩,下辖党武镇、湖潮乡、马场镇、高峰镇4个乡镇,91个村居(其中行政村84个,居委会7个),648个组(其中村民小组598个,居民小组50个),户籍现状人口共计15万余人。新区以“贵安山禾”商标为统揽,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全力打造品牌化农业产业,重点发展食用菌、茶叶、蔬菜、生态家禽、精品水果等特色农特产品。

      二、试点优势

      (一)领导高度重视。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明确提出要认真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农村“三变”改革工作,科学制定相关数据指标体系,确保数据指标切实可行。要规范管理集体资产,合理运用集体资源,坚决杜绝私分村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营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政策优势明显。近年来,新区相继出台《贵安新区直管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贵安新区直管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贵安新区直管区推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意见(试行)》《贵安新区直管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积极盘活农村资产资源,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部门和基层广泛支持。直管区各乡镇积极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明确专人开展工作。新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改革实施进程中积极按照中央、省、新区出台文件精神开展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切实保证广大农户了解此次试点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配合改革工作。

      三、试点内容

      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明确的改革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开展试点经验: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部署,对新区直管区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集体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其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未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2019年10月底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同年5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数据上报),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二)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截止时点,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规范工作流程,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可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方式,使其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具体情况按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群众意愿,能量化的尽量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明确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探索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在股权设置方面,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股权管理方面,提倡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管理方式,保持股权的长期稳定。指导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积极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等信息,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合理确定集体收益分配中公益金、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当年集体收益分配中公益金比例不高于10%,公积金提取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成员股份分红比例不低于70%。结合实际确定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本集体内无人承接的由本集体赎回作为集体机动股。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

      (五)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由新区农水局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居)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居)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加强与农村“三变”改革的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七)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结果、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资产财务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等纳入平台。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组织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试点周期

      至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贵安新区直管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同步全面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在已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村中全面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水局,由农水局局长黄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协调、总结推广。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省级全面负责、新区督促指导、各乡镇组织实施”的分级负责制,新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信息反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人员统筹调配,组成专门力量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严格按照改革时间安排分别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倒排工作推进计划,实行倒计时管理,对标对表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加强部门配合。新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工作领导机构汇报。要创造保障条件,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省和新区各项部署,坚持以农村“三变”改革为统揽,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法制办要会同农水局等部门,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财政局要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引导和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会同税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国土局要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会同经发局、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免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变更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财政局(金融办)要积极争取银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新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落实相关政策,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五)注重宣传引导。积极采取召开会议、开办宣传栏、编写宣传材料、组织媒体报道、干部进村入户等多种方式宣传改革的精神和内容。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原则上采取省对新区、新区对乡镇、乡镇对村(居)的方式逐级开展专题培训。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树立先进标杆,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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