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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废止】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提高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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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贵安管办发〔2019〕4号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提高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31号)、《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黔贵安管发〔2013〕49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高直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省级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至75元。对60周岁及以上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时基础养老金在每月75元基础上增发3元;缴费年限每相差1年基础养老金在每月75元基础上减发3元。

      二、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人员,不享受新区财政承担部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新区公积金和社保中心做好待遇领取人员数据核查工作,完善信息系统,准确无误进行发放,做到“不重不漏”确保基金安全。

      四、今后按照国家和省建立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结合新区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2019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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