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贵安管办函〔2019〕24号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
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
为切实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将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全面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背水一战的决心,主动作为,加强部门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力争提前完成不动产登记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作目标,确保更加便民利企,服务贵安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扎实抓好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优化工作”),2019年9月底前,将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查封、异议、更名更址、预告等登记业务即时办,推行一次办、一窗办、一网办、就近办、不见面办,持续提升群众和企业便利度。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将“不动产登记优化工作”纳入新区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自然资源、规建、税务、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理。自然资源、规建、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设置于法无据的环节,不得要求提供于法无据的资料。
(三)坚持精减程序,提高效能。打破部门壁垒,促进信息共享。材料能简则简,程序能并则并,速度能快则快;能自行完成的工作,决不推诿扯皮;能当天办、即时办的,决不拖延。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一窗办服务。一窗办服务是“一窗式”服务的升级版。由登记申请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承诺办理时限。在一窗受理的基础上,把部门串联办理升级为部门并行办理。
1.统筹窗口布局。将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窗口统一整合为不动产集成服务窗口,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房屋交易备案、核税缴税纳入不动产集成服务窗口,不再按部门单独设置窗口,将相应业务纳入不动产集成服务窗口,各部门并行办理。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事项统一纳入不动产集成服务窗口。群众、企业自行签订合同的,不得强制重复签订合同,不得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牵头单位:政务中心,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规建局、税务局)
2.合理确定办事大厅。结合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暂时无法搬迁至大学城轻工职业学院内的实际,为方便群众办事,既在大学城设立一个单独的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中心全部进驻),又在百马大道路99号(老临时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个不动产集成服务窗口。(牵头单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大学城管委会、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局、规建局、税务局)
(二)优化办事流程。简化预审、受理、审核程序,合并预审、落宗和咨询程序,将现行的3审办,区分难易、风险程度,优化为即时办、当场办、1审办、2审办,缩短办理时间;改进非住宅、企业交易不动产等事项的税收管理,明确核税标准,简化核税程序,实现群众、企业所有不动产登记都在办事大厅核税缴税、即时办结,只跑一次;涉税不动产登记只设置申请受理、缴税、缴费领证等3 个环节,非税不动产登记只设置申请受理、缴费领证或登簿结果告知等2 个环节。积极探索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等业务合并办理。(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规建局、税务局)
(三)简化申请资料。将不动产登记各项业务清单化,梳理申请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方式。于法无据的申请资料一律取消。编制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形成正面清单,在办事大厅和互联网上公开。申请资料由不动产集成服务窗口统一收取。(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规建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
(四)推动信息共享。在省不动产登记统一收件系统投用后,新区房屋交易、税务等部门要自行在收件系统中获取数据并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返回收件系统,其他部门自行获取所需结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争取省自然资源厅支持在新区开展试点,依托贵州省云上贵州数据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户籍、民政、工商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减少群众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个人房屋信息和企业证照等申请资料、证明,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根据省不动产登记系统相关功能开发进展,积极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即“互联网预申请、内网审核、现场核验发证”的“最多跑一次”服务;加快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服务,选择部分银行试点开展预告抵押、抵押注销受理事项延伸至银行。逐步实现群众就地申请,银行前台受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后台审核,在银行完成抵押登记、融资贷款服务。(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规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社管局,各银行单位)
(五)加强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力量和业务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队伍,切实解决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要求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精神,待条件成熟后,在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设立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就地就近受理群众不动产登记申请,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绩效奖惩措施,切实化解权力寻租廉政风险。(牵头单位:政治部、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30日)。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完成机构组建。(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规建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
(二)实施阶段(2019年5月1日—2019年8月31日)。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共同确保目标按时完成。(责任单位:“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验收阶段(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进一步搞好新区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打下基础。(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规建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和自然资源局、规建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政治部、自然资源局(不动产)、规建(房屋交易)、税务、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财政、公安、社管、公积金社保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局,由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和日常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不动产)、规建(房屋交易)、税务和其他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会议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每次会议的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委托其他同志参会的,应请代会人员提交经本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强化监督检查。新区督查室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跟踪督导。被检查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改进工作。对未履职尽责的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贵安新区“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贵安新区“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责任分解表
3.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工作流程图
4.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一窗办窗口布置(示意图)
5.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附件1
贵安新区“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邓 波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赵 刚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全绥 自然资源局局长
郭波美 规建局局长
车 俊 税务局局长
成 员:伍华山 政治部副调研员
吴大军 社管局副局长
刘学文 公安局副局长
王 晶 财政局副局长
何开建 税务局副局长
万 琳 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邓书礼 公积金社保中心副主任
何英杰 房屋交易中心主任
张 俊 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杨 滨 党武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德林 湖潮乡人民政府乡长
赵尚彬 马场镇人民政府镇长
韩军良 高峰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局,由李全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日常工作。
附件2
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优化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
部门 |
主要责任 |
完成时限 |
1 |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牵头优化办事流,简化申请材料,将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
2019年9月30日 |
牵头推动关联系统信息共享,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服务。 |
根据省不动产登记系统有关功能开发进展实施 | ||
2 |
规建局(房屋 交易中心) |
规范办理市场准入和交易备案类不动产交易手续,配合简化办事流程,推动信息共享。 |
2019年3月31日 |
3 |
税务局 |
列出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税的业务类型以及资料清单,配合简化办事流程,推动信息共享。 |
2019年3月31日 |
实现移动互联网缴税(费)。 |
2019年9月30日 | ||
4 |
政治部 |
根据各部门的客观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切实解决人员短缺问题。 |
2019年5月31日 |
待条件成熟时,指导各乡镇设立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
依需要落实 | ||
5 |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 |
按照工作小组模式,优化设置咨询预审、涉税“一窗服务”受理窗口;其他服务窗口根据需要设置。 |
2019年4月30日 |
配合做好关联系统信息共享工作,提供企业法人相关信息。 |
根据省不动产登记系统有关功能开发进展实施 | ||
6 |
公安局 |
配合做好关联系统信息共享工作,提供申请人户籍相关信息。 | |
7 |
社管局 |
配合做好关联系统信息共享工作,提供申请人婚姻状况相关信息。 | |
8 |
公积金社保中心 |
配合做好关联系统信息共享工作。 | |
9 |
财政局 |
保障工作经费。 |
依需要落实 |
10 |
各乡镇 |
待条件成熟时在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设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
依需要落实 |
11 |
有关商业银行 |
积极申请并配合开展“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服务。 |
根据省不动产登记系统有关功能开发进展实施 |
附件3
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一窗办工作流程
附件4
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一窗办窗口布置
(示意图)
附件5
贵安新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序号 |
业务类型 |
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 |
申请方式 |
1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网上 |
2 |
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网上 |
3 |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4 |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5 |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7 |
在建建筑物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8 |
预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9 |
异议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10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1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12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
1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3 |
预告证明遗失补证登记 |
1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4 |
预购商品房预告更正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5 |
查封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7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8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0 |
依申请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1 |
依职权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 |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 |
22 |
依申请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1 |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 |
23 |
依职权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1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4 |
国有土地(遗失)补、换证登记 |
3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5 |
预告抵押权变更登记 |
3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遗失)补、换证登记 |
3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2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2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3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并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5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3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并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4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41 |
新建商品房期房转现房 |
5 |
受理(税)—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42 |
土地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43 |
土地最高额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44 |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45 |
土地及房屋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46 |
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47 |
预告抵押转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48 |
在建建筑物抵押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49 |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50 |
土地及房屋抵押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51 |
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备注:1.本表所指登记业务为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特殊登记业务另行规定;
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流程、时限
要求另行规定;
3.各地办理流程更优化的,按更优流程办理;
4.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5.办理流程中(税)表示此项登记业务在受理环节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税务机关实现并行办理。
6.办理流程中的“受理/核定/登簿”是指受理、核定、登簿都是由受理窗口1人办理,只有1个办理流程。“受理—初审—登簿”是指受理、初审、登簿分别由受理窗口、后台审核、登簿各1人共3人办理,有3个办事流程,其他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