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 » 第三期 » 党工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黔贵安委办发〔2019〕6号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贵安新区有关部门、乡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新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安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并按照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负主体责任,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承担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问责力度。

      (三)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环境保护及相关生态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 贵安新区管委会在管辖区域内承担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对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本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三)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四)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实行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循环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服务业等产业,推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

      (六)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

      (七)加强本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管理,维护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八)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政府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

      (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十一)加强城乡(镇)环境综合治理, 统筹城乡(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善城乡(镇)生态系统,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城乡(镇)人居环境质量。

      (十二)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石漠化、贫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十三)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十五)建立本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督促指导本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贵安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抓好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四)组织落实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五)指导村委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贵安新区党工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九条 组织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四)协调推进生态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五)科学核定环境保护及其他承担相关生态保护职能机构责任及人员编制,积极向省级编制部门申请编制。

      (六)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贵安新区管委会决定,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七)负责推进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审计移送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贵安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贵安新区管委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综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负责环境质量红线的划定及实施。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市县“多规合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

      (三)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建立污染防治区域及生态修复联动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

      (四)负责本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本市实际,完善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编制本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六)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七)负责本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依法履行责任,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统一制定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全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九)负责本区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协助工业能源主管部门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十)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在贵安新区管委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贵安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完善本市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体系。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本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本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并发布贵安新区直管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依法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行政许可、排污收费、执法监管等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公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受贵安新区管委会委托,将本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贵安新区管委会实施奖惩。

      第十二条 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经济发展部门工作责任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相关单位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经济发展的绿色化。

      2.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生态红线划定和实施、生态补偿、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耕地草场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等工作,负责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制定节能环保标准等工作。

      3.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4.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5.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规建等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节能、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生态环保筹融资渠道。

      7.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8.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9.负责牵头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10.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11.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12.配合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3.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4.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利用。

      15.引导企业之间建立绿色供应链。

      16.负责指导经济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7.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18.监督供电企业对因环境违法被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淘汰、关停决定的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19.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用 销发电上网许可证等措施。

      20.监管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监管石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

      21.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

      (二)教育、民政、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1.组织指导中学、小学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推动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依法加强对本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引导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5.加快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7.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投入和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三)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1.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本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

      (五)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责任

      1.依照国家、省的规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

      2.争取和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

      4.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5.加强资源环境税改革。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农村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为乡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7.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法严格管控环境违法企业信贷。

      8.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实践绿色金融新模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推进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实施绿色信贷,加强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建设,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开展节能环保项目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9.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10.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本区域国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

      2.建立健全本区域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3.负责本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矿产资源总量控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4.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状况的调查、监测工作。开展土壤地球化学调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5.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地质遗迹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联合气象、农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要素的保护。构建平衡适宜的乡(镇)建设空间体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绿地等生态空间。

      2.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组织、指导、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八)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配合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城乡(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城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违规焚烧或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重点管制。

      (九)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1.编制本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拟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交通科技新技术、新产品,实施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

      3.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

      4.负责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督查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5.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农林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1.待省政府对贵安新区最严格水资源“三条红线”划出后,拟定本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水耗审核意见。

      2.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4.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

      5.配合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生活污水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6.负责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促进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7.制定并实施本区域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统筹兼顾农业发展、优化产业升级,组织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

      8.制定并实施本区域农业资源区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9.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坚持减量优先,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10.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11.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

      12.建立健全林业资源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等领域的方针政策。

      13.拟定和实施本区域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14.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监督与利用等工作。

      15.参与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财政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16.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做好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服务,当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督促传统村落保护建设工作。

      (十一)文化、宣传、新闻部门工作责任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加强生态环保的文学艺术宣传,协调媒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4.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二)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十三)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1.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3.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1.负责查处无需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2.及时归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方式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环境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3.依法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及产品质量的监督;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严格把关。

      5.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和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7.依法对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危险化学品、责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  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六)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统计监测体系。

      3.会同环保、国土、农水等相关部门,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十七)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1.综合协调加强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2.对有关部门报送管委会审议的设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3.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抓好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规定。本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