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发〔2018〕30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贵安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安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贵安综合保税区、花溪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和直管区各镇人民政府协同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规划是指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示
第五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贵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内容进行公示,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等城市生命线的有关内容不得公示。
第七条 城乡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审批文件和法定文本。城乡规划批后公示图文资料时,应当隐去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示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示:通过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或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二)现场公示: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新闻媒体公示:在贵安新区报进行公示;
(四)展览公示:通过在规划展览馆、办公场所、规划地段的主要街道及其它展览场所公示;
(五)微信、微博等其他新媒体方式公示。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示时间:
(一)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批准后,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展览公示。其中,应当在政府规划网站长期公示,新闻媒体和展览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具体时间视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
第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包括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
第十一条 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应当通过新区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如建设项目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涉及城市紫线范围的,须在贵安新区报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用地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应按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具体规定进行公示:
(一)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名称,工程位置、主要规划技术指标等。
(二)对已批准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位置等进行修改,经审查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将拟公示内容送达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通过后,在贵安新区报、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公示。
(三)在核发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公示。
第十五条 在核发农村集体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公示资料,由村委会(居委会)、镇政府在村居范围内的项目现场,或镇、村(居)委会宣传栏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规划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批前公示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批前公示开始之日起计算。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同一事项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现场公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公示内容和公示时限的真实性、公示过程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后15日内在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以下简称“批后公示”),可供查询。建设单位还应当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的批后公示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合格之日止。
第四章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查赴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内容,违法项目查处情况应当进行公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应当至少在违法建设项目现场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五章 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负责在官方网站、城乡规划展示场所进行公示,各相应处室负责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示内容的网站录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公示工作。
贵安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现场公示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图和公示牌的内容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实施批前公示中的项目现场公示,应确保公示内容和公示时限的真实性、公示过程的合法性。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统一的规格和内容自行制作,城乡规划执法机构负责对批后公示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公示牌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类规划公示应注明审批机关的地址及受理窗口联系电话。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信函收集: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
(二)电子收集: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的方式在政府网站直接反馈意见。
(三)直接到指定办公场所和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意见,由窗口负责收集,转公示主办科室办理。
通过前款第(三)项的方式提交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回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区直管区各类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公开公示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机关规定有冲突的,适用上级机关规定,本办法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至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