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发〔2018〕36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能力,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五条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实行单位、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监管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履行旅游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
第八条 新区各有关部门及旅游经营者应当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履行下列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一)新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旅游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管理无证(牌)非法从事旅游客运行为;加强对旅游车辆、水上旅游船舶安全检测、检查等。
(二)新区社会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依法查处涉旅宗教活动场所欺诈、诱骗游客消费,强迫和诈骗游客烧香、求签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新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发生属公安机关安全管辖的,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酒店客栈实名登记系统管理等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涉旅防爆、防恐工作;依法查处超速、超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新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观光电梯、观光车、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负责旅游餐饮、特色旅游食品的安全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因旅游食品安全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等。
(五)新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酒店客房卫生状况日常安全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因酒店客房卫生状况投诉进行处置以及旅游公共安全突发应急事件救援工作等。
(六)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景区周边违章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及乡村旅游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
(八)新区农林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并对景区(点)内水域、水库、林区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监测、预警等。
(九)新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有关涉旅单位对管辖范围内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旅游公共安全突发应急事件救援工作等。
(十)新区消防部门负责景区餐饮点和停车场灭火器材、消防通道、可燃气体报警探测,酒店、宾馆、农家客栈、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应急通道进行检查及旅游公共安全突发应急事件救援工作等。
(十一)新区政治部、新闻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及舆情工作等。
(十二)新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与新区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妥善处理;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等。
(十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旅游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旅游安全投诉,参与旅游安全事故救援等。
以上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制度执行。
(十四)旅游经营者:负责切实履行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等。
第九条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经营者和全社会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防范事故的能力。
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广泛深入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旅游安全舆论监督。
第十条 新区旅游行业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关安全生产专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以上相关协会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旅游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对旅游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旅游安全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旅游安全生产条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测,确保旅游经营和服务安全。
旅游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一)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学习、实施旅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负责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建立从业人员旅游安全培训档案;
(七)制订并落实本单位总体安全管理方案、各种突发事件防范预案和旅游安全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八)开展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旅游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针对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旅游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定标准。旅游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旅游经营者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交通以及国家规定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必须含有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旅行社应当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九条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序、紧急程序和发展态势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或确定风险提示并适时发布。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旅游者出游前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旅游安全。旅游者不遵守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管理,由于自身过错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旅游安全应急演练,并组织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并由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定期将应急预案转送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对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准备。
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新区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预警信息,了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同相关部门,协调医疗、保险、救援等机构参与对旅游者的救助及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二)指导涉事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馆、旅游车船企业做好旅游者的救助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
(三)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四)参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涉事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馆、旅游车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协调解决旅游者与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馆、旅游车船企业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半小时内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按照新区应急管理规定及时向新区应急办和新区旅游管理部门报告。旅游经营者对旅游突发事件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新区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事故处置,组织事故抢救。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核实、处理,并按照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新区应急办和新区旅游管理部门。
重大及特大旅游突发安全事件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二)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三)事件处理结束后,新区旅游管理部门需联合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在30日内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逐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由新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旅游安全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等职责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由新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名单;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