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贵安新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函〔2018〕49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特别是商业保险对绿色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省环保厅、省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7〕30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新区管委会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新区金融办要同保监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监管,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公平参与竞争,提供优质服务,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突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功能。试点企业应保尽保,充分利用保险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险公司要创新保险产品,落实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等风险防控服务,同时保证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和生态环境快速定损理赔,为化解环境纠纷和社会矛盾提供新型保障,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作用。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新区环保局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依法实施监管。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前,推动新区直管区环境高风险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功能,实现企业环境风险可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保险实施范围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
(一)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或者从事土壤污染修复的;
(二)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
(三)生产或者使用II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
(四)处于环境敏感区的较大排污企业;
(五)近五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新区环保局根据本地环境风险防控、公众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将其纳入环境高风险企业范围:
(一)环境应急预案中环境风险等级为重大环境风险的;
(二)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四)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的;
(五)从事化学药品原料药、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
(六)国家或省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新区环保局根据上述情形制定本辖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企业名录。名录内企业应当按要求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未列入名录的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业参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试点工作步骤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5月)
2018年5月30日前,制定印发《贵安新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配合省环保厅完成保险经纪公司的招标工作,完成试点投保企业名单摸底、核实,召开投保范围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部署动员会,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2月)
各乡镇、园区管委会按照《贵安新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范围内的企业,与相关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保险责任范围、费率签订保险合同。新区环保局积极对接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试点工作专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试点结束,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情况。
(三)长效推广阶段(2019年起)
在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环境保护法》修订情况,适时推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合法、规范、完善、有序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新区环保局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纳入日常工作予以安排,推动形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企业依法购买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积极参保。
四、保险模式及责任范围、费率和出险理赔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由多个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环保、保监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集团公司在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新区要求单独购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辖区内同一法人单位在辖区内不同地点设立的企业,可以统一购买。
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评估、保险费率及赔偿限额、出险理赔等按省环保厅、省保监局《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黔环通[2014]166号)执行。
五、保险公司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一)建立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
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建立面向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实现企业环境风险可控。
(二)开展承保前环境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应在承保前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省、市环境风险评估及等级划分相关技术规范,对拟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保险公司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环境风险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时向企业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新区环境风险评估与等级划分技术规范,不得擅自降低档次承保。
(三)强化承保期内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合同应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专题培训等环境风险防控服务事项。保险公司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提出书面建议,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四)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评价体系
新区环保局会同新区金融办积极对接省环保厅和省保监会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评价制度。统一服务评价标准,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保险公司承保前环境风险评估、承保期间环境风险防控服务、以及被保险人反馈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约束手段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核发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清洁生产审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制度的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4.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肇事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高环境风险、较高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环保监管,依法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肇事单位的处罚力度。
(二)激励措施
1.新区环保局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实行参保企业优惠政策。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污染治理、风险源整治、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工作上对参保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将风险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评价体系,同时作为企业参与各类创先评优、ISO14000认证、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大力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督促相关企业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法律义务,积极协调、支持投保企业及时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及相关事故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维护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污染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不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新区环保局和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和义务实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送省保监会进行查处,推动相关保险企业合法、规范经营。
(三)相关保险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宣传和培训,让购买保险的企业了解环责险。认真贯彻落实省环保厅、贵州保监局印发了《贵州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切实做好承保前的企业风险状况评估和承保后的跟踪检查,规范保险行为、改善保险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相关投保企业要提高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认识,健全完善防范、控制环境风险的管理机制,通过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严格防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新区管委会要加强金融、保监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大力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进行。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六)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参保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