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函〔2018〕63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4日
贵安新区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银发〔2017〕286号)、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省政府金融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8〕3号)和《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贵州保监局关于做好贵州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18〕5号)等文件和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普惠金融特性及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切实推动新区农业产业及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以“共保经营”、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自主经营”为主要方式,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行动,深入推进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全覆盖,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围绕全省五大农业优势产业(蔬菜、茶叶、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一县一业”规划布局和发展,持续推动新区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充分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切实推动新区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
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直管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
共保体内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
新区财政局(金融办)、农水局、扶贫办等部门以及经办机构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以及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和牲畜品种、公益林与商品林。2018年,力争新区水稻投保率超过70%,公益林投保率超过90%,能繁母猪投保率超过40%,其他8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率超过20%。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办机构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贵阳市花溪支公司为经办机构。
(二)农业保险费率调整及优惠机制
2018年度我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各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如下:
单位:元、元/亩、头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中央 补贴 |
省级 补贴 |
新区 补贴 |
农民部分 | |
水 稻 |
600 |
5% |
30 |
40% |
30% |
15% |
15% | |
油 菜 |
500 |
4% |
20 |
40% |
30% |
15% |
15% | |
甘 蔗 |
600 |
4% |
24 |
40% |
30% |
15% |
15% | |
小 麦 |
400 |
3% |
12 |
40% |
30% |
15% |
15% | |
马铃薯 |
500 |
4% |
20 |
40% |
30% |
15% |
15% | |
奶 牛 |
8000 |
6% |
480 |
50% |
17% |
18% |
15% | |
能繁母猪 |
1200 |
5% |
60 |
50% |
17% |
18% |
15% | |
育肥 猪 |
800 |
4% |
32 |
50% |
17% |
18% |
15% | |
品 种 |
保额 |
费 率 |
保费 |
中央 补贴 |
省级 补贴 |
新区 补贴 |
农民部分 | |
公益林 |
综合险 |
1250 |
0.24% |
3 |
50% |
30% |
20% |
0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50% |
30% |
20% |
0 | |
商品林 |
综合险 |
1250 |
0.24% |
3 |
30% |
30% |
25% |
15%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30% |
30% |
25% |
15% |
由于新区正处于脱贫攻坚重要时期,加之山地农业土地减少、人口分散、洪涝灾害严重等特点,对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特殊情况下暂时难以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资金的,经办机构在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并确保承保信息及档案完整、真实的前提下,将农户自缴部分保费纳入“应收保费”科目先行出单、足额承保,当灾害发生,及时予以承保理赔,最大限度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
(三)加大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贵州建设“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59号)要求,落实好“创设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扶贫政策,给予更大倾斜的具体支持措施”的工作思路。各乡镇、相关部门及经办机构要“讲政治、强责任、重全局、体民情”,把贫困农户脱贫任务放在工作首位。结合《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林资通〔2016〕193号),支持各地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对新区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特别是生态护林员给予多渠道、多形式的保险扶贫,以充分发挥其在森林保险防灾减损中的作用。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各乡镇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新区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工作,同时经办机构要对其开展的保险扶贫业务进行单独承保、理赔、核算及管理,切实做到承保精准到户,理赔精准到户。
(四)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险责任
全省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具体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森林保险分为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4.理赔标准:省级财政对家禽和蔬菜种养殖企业给予保费补贴50%、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保费补贴70%;对其他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在市县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给予保费补贴不超过实缴保费的50%。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及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要求的农业保险,可通过设立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扩大当地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品种和范围。
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五)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等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乡镇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3.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管委会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时间进度安排
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经办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为准。
(七)持续加大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政策性家禽和蔬菜保险除外)及简要开办流程
按照“鼓励创新、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以五大优势农业产业和发展为基础,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各乡镇要根据新区“6个万亩工程”结合保险相关的险种参与投保。
1.各乡镇政府根据本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向经办机构提出保险需求。
2.经办机构进行初步调研后,就保险费率、保额、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各级财政补贴比例等内容与当地政府进行商讨,形成保险方案初稿,并草拟可行性报告。
3.各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后,会同新区相关部门印发实施方案。
4.根据保险监管机构农险产品报备要求,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管委会印发的保险方案,进行产品开发及报备。
5.产品开发完成后,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签单,并开展后续保险服务工作。
6.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应缴纳自缴部分保费并提供相关投保资料,经办机构见费出单。新区管委会根据财政负担能力,对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可从切块到乡镇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7.新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特色农险专项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奖补资金的申报。
(八)新区特色农业保险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新区突破传统保险方式,进行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以良种二元或外三元杂交育肥猪为例,拟开展生猪价格保险,不断满足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多样化需求,逐步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
1.保险标的
饲养的良种二元或外三元杂交育肥猪。
2.保险条件
(1)建场1年(含)以上,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年出栏育肥猪达50头(含)以上的养殖大户和规模化养殖场。
(4)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5)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市场价格是指某约定批次出栏月平均价格,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网审核发布的数据(网址:http://www.qagri.gov.cn/)为准。
保险价格是指合同约定的预期生猪价格,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约定预期 生猪价格 (元/公斤) |
约定出栏 重量 (公斤/头) |
保险金额 (元/头) |
理赔周期(次) |
保险 费率 |
保险费 (元/头) |
14 |
120 |
1680 |
4 |
5% |
84 |
14 |
120 |
1680 |
12 |
6% |
100.8 |
5.理赔标准
生猪价格指数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网(网址:http://www.qagri.gov.cn/)公布的全国生猪出场价格选取理赔周期月份平均值,若低于14元/公斤,即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周期月份生猪出栏并销售的数量,进行计算赔付。
除另有约定外,年出栏12批次,每月出栏1次,每批次出栏数量为年出栏量的1/12。
每头赔偿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出栏生猪平均价格)×约定生猪出栏重量。
每个理赔周期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理赔周期内所对应的出栏并售出总数×(1-绝对免赔率)。
四、完善制度
(一)完善农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管理
经办机构要根据《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黔府金发〔2015〕12号)文件规定提取的1%省级农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支付给具体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协保机构或协保人员。同时,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经费仍然维持8%。
(二)继续完善贵州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省担保公司开发维护与完善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全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保费补贴等数据口径和标准,完善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功能。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的应用,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确保信息平台正常运行与实效。
(三)优化完善定损理赔机制
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利于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制度,简化理赔流程,加快理赔速度。抓好农业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专家库,规范裁定程序。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四)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保险捐赠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和《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林资通〔2016〕193号)等文件精神,防止生态护林员因病因灾致贫返贫,进一步加大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新区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在森林管护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新区农业保险工作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经办机构自主自愿为承保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划定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捐赠涵盖死亡、伤残、医疗等多种类别的综合性安全保险。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做好新区辖内的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和推进。重大及主要事项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执行。
各乡镇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各乡镇政府要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推动方案,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内农业保险的协调和推进,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引导、投保理赔等工作,重点完成好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
各行政村应成立农业保险协办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农户投保,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收集农户参保信息,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新区财政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结合涉农补贴制度改革,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将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创新方式,组织、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提供保费支持,或在征得农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从相关补贴中统一为农户缴纳。
(三)强化目标考核
相关部门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率、农业保险覆盖率、农户参保率等指标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对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实施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年度考核,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发展。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
(四)强化部门合作
新区金融办作为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管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牵头负责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动态跟踪检查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
新区财政局负责本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新区农水局负责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配合,及时提供农业保险品种的相关数据,切实有效推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及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勘察定损工作,并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
新区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保险标的清单,核实自愿参保贫困户信息,确保精准到户。
经办机构作为农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制定详细的农业保险工作推动方案,并上报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通过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合理安排再保险等方式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主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站,指导所属各机构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有关服务工作;要及时、定期向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情况,配合省担保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五)强化监督检查
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险费补贴绩效、工作经费使用、理赔实效、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并向新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主要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对于部门、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新区财政局要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经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险种资格等。
(六)强化宣传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乡村农户宣传政策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保费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特别要重点宣传投保受灾、及时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取得理解和信任,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六、相关要求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积极与经办机构对接,按照农业保险品种的相应农时落实各农业保险品种的保险工作。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于二季度开始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2019年初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经办机构的考核,同时对各地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制定2019年度农业保险政策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共保体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取消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执行至2019年度方案出台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