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8 » 第二期 » 党工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雇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雇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委办发〔2018〕18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雇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雇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推进雇员制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精简高效、激励稳定、倾斜基层、从严从紧、动态管理的原则,深化推进雇员制,调动积极性,增强稳定性,根据《贵安新区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贵安新区直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员额管理

      第三条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雇员员额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定额及实际工作量,结合下述标准提出需求,报经党工委政治部审核后,提请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文件出台前已招聘的雇员不受此规定影响)。具体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含纪工委)雇员员额核定标准

      1.实有编制数高于35名(含35名)的,原则上核定雇员员额不超过10名。

      2.实有编制为12-34名的,按照编制总额30%的比例予以核定,最多不能超过50%。

      3.实有编制为7-11名的,按照编制总额100%的比例予以核定,最多不能超过150%。

      4.实有编制低于6名(含6名)的,按照编制总额200%的比例予以核定。

      (二)托管机构(综合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直属机构(大学城党工委管委会)

      按照编制总额30%的比例予以核定,最多不能超过50%。

      (三)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派驻机构雇员员额核定标准

      1.实有编制数高于30名(含30名)的,按照不高于编制总额10%的比例予以核定。

      2.实有编制为20-29名的,按照不高于编制总额20%的比例予以核定。

      3.实有编制为11-19名的,按照不高于编制总额50%的比例予以核定。

      4.实有编制为5-10名(含10名)的,按照不高于编制总额100%的比例予以核定。

      5.实有编制低于5名(含5名)的,按照不高于编制总额150%的比例予以核定。

      (三)各乡镇雇员员额核定标准

      按照编制总额(不含教育、卫生系统编制数)10%的比例予以核定,最多不能超过20%。

      第四条 工作特殊需要、特殊人才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党工委专题研究审批。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提出本单位雇员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党工委政治部审核研究确定。

      第六条 普通雇员、中级雇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辅助管理类普通雇员、中级雇员岗位设置

      1.辅助管理类普通雇员岗位等级分为1个等级:

      初级(1个等级):管理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九级)。

      2.辅助管理类中级雇员岗位等级分为2个等级:

      中级(2个等级):副主办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八级)、主办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七级)。

      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机构规格、内设机构、雇员员额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设置。

      辅助管理类中级雇员岗位数量按照不高于核定的辅助管理类雇员编制总数的50%进行核定。

      (二)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中级雇员岗位设置

      1.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岗位等级分为2个等级:

      初级(2个等级):专业十二级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二级)、专业十一级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级)。

      2.专业技术类中级雇员岗位等级分为3个等级:

      中级(3个等级):专业十级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级)、专业九级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九级)、专业八级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级)。

      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设置。

      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中级岗位数量按照不高于核定的专业技术雇员编制总数的30%进行核定,其中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岗位之间按照3:4:3的比例,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按照5:5的比例。

      第七条 新区高级雇员岗位设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辅助管理类高级雇员岗位设置

      辅助管理岗位高级雇员,岗位等级分为2个等级:

      副主管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六级)、主管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五级)。

      辅助管理类高级雇员岗位数量按照不高于核定的辅助管理类雇员编制总数的20%进行核定。

      (二)专业技术类高级雇员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雇员岗位等级分为3个等级:

      专业七级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七级)、专业六级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六级)、专业五级雇员(相当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

      专业技术类高级雇员岗位数量按照不高于核定的专业技术雇员编制总数的10%进行核定(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其中,五、六、七级岗位之间按照2:4:4的比例。

      第四章 招聘与选拔

      第八条 雇员的招聘,可以公开招聘,也可直接选拔,原则上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政治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实施。

      第九条 雇员招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原则上35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可放宽至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雇员时,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编制外聘用人员在新区工作期间获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在笔试环节笔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给予加分,各种加分累计最多不能超过3分。

      (一)以国家部委名义表彰的加3分;

      (二)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加2分;

      (三)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表彰的加1分;

      (四)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表彰的加1分;

      (五)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经政治部批准招聘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雇员招聘,在新区工作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获1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第十一条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由单位党委(党组)考核推荐,经政治部审批后,可直接聘为本单位雇员。

      第五章 职务晋升

      第十二条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交流转聘到其他岗位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职务晋升可聘为副主办(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八级)、主办(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七级)、副主管(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六级)、主管(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五级),享受所在单位的同级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可参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进行交流。交流到新区国有企业的,按照原职级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辅助管理岗位雇员的职务晋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晋升为副主办(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八级)岗位的,应为新区普通雇员,工龄满4年(并在新区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晋升为主办(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七级)岗位的,应在副主办岗位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晋升为副主管(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六级)岗位的,应在主办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四)晋升为主管(相当于事业单位管理五级)岗位的,应在副主管岗位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 辅助管理岗位雇员的晋升和解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晋升副主办、主办岗位的雇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提出考察方案,报经党工委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考察,研究决定是否任用,并将任用结果报党工委政治部备案。解聘主办、副主办岗位的雇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报经党工委政治部备案。

      (二)晋升副主管、主管岗位的雇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提出动议方案报党工委政治部,党工委政治部研究后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经党工委政治部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解聘主管、副主管岗位雇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提出解聘意见,报经党工委政治部按规定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雇员职务晋升及任职基本资格条件参照新区事业单位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工勤岗位雇员任职参照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由政治部、聘用单位、财政局、雇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和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职位及工作要求;

      (三)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四)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工作任务确定,每一聘用期为1-3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确因岗位需要,双方自愿续签合同的可续签,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为1-3年。续聘人员的年龄不能超过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年龄。

      聘用单位首次聘用的雇员,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雇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贵安新区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国家安全、重大机密等特殊岗位,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聘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任职或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资格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单位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第二十六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在聘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政府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定合同规定的工资、津贴等待遇同时终止。

      第七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管委会对聘用单位的雇员薪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实行宏观管理,由政治部会同财政局根据雇员岗位核定工资标准,原则上参照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由财政局列入专项预算。

      雇员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奖与贵安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同岗位人员相同。

      第二十九条  雇员在聘用期内,雇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编制内员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承担。雇员受聘期间,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雇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雇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其薪酬待遇按规定从社会保障渠道发放,领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八章 考核和职业发展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综合考核的量化评分系统与业绩考核的专业评估制度,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雇员进行年度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与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雇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雇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比例参照事业单位人员评优比例执行。雇员年度考核与部门或单位其他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雇员主管领导根据有关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部门或单位考核小组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二条 雇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的结果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报政治部备案,作为雇员续聘、解聘、辞聘、工资、晋升、奖惩的依据。

      雇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经审批和公示后,可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当年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全额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不晋升工资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按50%计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晋升工资档次,不计发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雇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为推动贵安新区加速发展,在工作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连续聘满10年的雇员,在聘用单位及聘用人员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签订永久性聘用合同,直至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 用人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申请批准后,相同层次的雇员可在新区相应机关、事业单位相应岗位之间交流。

      第三十六条  雇员的回避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雇员的招聘选拔、岗位职务晋升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员额、超职数、超规格或者自设岗位职位聘用或晋升雇员;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雇员聘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组织推荐、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雇员招聘选拔、岗位职务晋升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雇员的招聘选拔、岗位职务晋升;

      (五)突击选拔雇员或晋升雇员岗位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雇员招聘选拔、岗位职务晋升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在雇员招聘选拔、岗位职务晋升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对违反本细则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党纪法规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仅在贵安新区适用,由新区党工委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黔贵安委发〔2013〕9号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