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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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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 号)要求,现公布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除特别说明的外,所列数据统计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告电子版可在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http://www.gaxq.gov.cn/zfxxgk/zfxxgknb/2024n/)。公众如需进一步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请与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联系(地址:贵安新区市民中心C区3楼,邮编:550025,电话:0851-88901582)。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我局严格按照省、市、新区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助力新区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公开信息

        以贵安新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题页面为依托,积极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涵盖机构概况、办事服务、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权责明细、领导班子介绍等多个领域。截至2024年末,网站信息发布量累计20余条,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依申请公开状况

        2024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举措

        聚焦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要点及呈现形式,全方位优化信息管理机制,构建并完善信息审核、保密、存档等系列制度。秉持“公开负责”与“先审后公开”原则,对所有拟公开信息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流程,未经严谨审核批准绝不对外公开,力保信息精准无误、行文规范得体。

        (四)平台搭建与维护

        遵循新区政务公开相关工作指引,定期、精准地对公开专题页面实施调整优化,并扎实组织开展政府网站涉及本部门内容的自纠自查,发现问题即刻整改,确保平台高效运行。

        (五)监督保障体系

        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及具体责任科室,构建起层层压实、逐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全力推动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化、公共服务供给清晰化、社会热点关切回应及时化,为政务公开工作筑牢根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42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6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78.71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1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1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1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专业人员不足方面:在卫生健康领域其审批专业性较强,专业人员数量有限,导致审批时限受到影响,出现对专业问题审核不全面或不深入的情况。

        改进情况:

        提升人员素质:加强对审批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审批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审批能力,同时引进专业人才,充实审批队伍,确保审批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以申请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对申请人的指导和帮助,提供审批流程咨询、材料准备指导等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本年度无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二)2024年新梳理出42件往年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年度废止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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