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0385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07 11: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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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成文日期: 2024-11-07 11:57:22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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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贵安新区2024年第6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安新区卿铃老灶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安新区卿铃老灶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贵安新区卿铃老灶餐饮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查找餐具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卿铃老灶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7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导致该店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杀菌时间不够。我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按照要求调整杀菌时间,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二、贵安新区马场镇包你喜欢包子铺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白面馒头、荞麦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贵安新区马场镇包你喜欢包子铺制售的白面馒头(加工日期:2024年08月01日)及荞麦馒头(加工日期:2024年08月01日)进行抽检,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P2024A32844、SP2024A32845。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贵安新区马场镇包你喜欢包子铺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销售,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由于时间较长,产品已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面馒头及荞麦馒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批次白面馒头及荞麦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原因是在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我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完成整改。

    三、贵安新区大智惠生鲜超市经营的汤家园原味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贵安新区大智惠生鲜超市经营的汤家园原味瓜子(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1日)进行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FHN20240839167。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贵安新区大智惠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已销售,执法人员对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召回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由于时间较长,产品已无法进行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汤家园原味瓜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能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该不合格批次食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免处字〔2024〕15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批次汤家园原味瓜子不合格原因是原料在加工过程中贮存不当导致。

    四、贵州洪大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饭碗及配菜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洪大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饭碗及配菜碗)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黔】质检第 J20240118169号及【黔】质检第 J20240118170 号。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贵州洪大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查找餐具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州洪大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饭碗及配菜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8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公司自消毒餐具(饭碗及配菜碗)不合格原因为杀菌时间不够。我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调整杀菌时间,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完成整改。

    五、贵安新区小刘泡椒猪脚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及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8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安新区小刘泡椒猪脚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及碗)进行抽检,大肠菌群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BJ24520700690267828ZX、DBJ24520700690267829ZX。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贵安新区小刘泡椒猪脚粉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查找餐具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小刘泡椒猪脚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及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8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自消毒餐具(筷子及碗)不合格原因为杀菌时间不够及未使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按照要求调整杀菌时间并使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冲洗,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完成整改。

    六、贵安新区湖潮乡吴家老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大碗及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安新区湖潮乡吴家老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及小碗)进行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BJ24520700690267840ZX、DBJ24520700690267841ZX。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贵安新区湖潮乡吴家老粉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查找餐具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湖潮乡吴家老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大碗及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8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自消毒餐具(大碗及小碗)不合格原因为消毒柜老化。我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更换消毒柜,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完成整改。

    七、贵安新区杨兴忠毛肚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安新区杨兴忠毛肚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BJ24520700690267893ZX。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贵安新区杨兴忠毛肚火锅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查找餐具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杨兴忠毛肚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8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次数不够。我局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按照要求增加清洗次数,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完成整改。

    八、贵安新区张娜娜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安新区张娜娜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DBJ24520700690268289ZX。

    (二)不合格食品控制措施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贵安新区张娜娜餐饮店进行检查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查找餐具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安新区张娜娜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贵安市监当罚〔2024〕9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导致该店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次数不够。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按照要求增加清洗次数,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完成整改。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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