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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19811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7-29 16:01:5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7-29 16:01:55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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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

    用气价格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0〕68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与各城镇燃气企业陆续签订的2020-2021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气量气价同比调整情况、近一个时期天然气总体供需形势、LNG现货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今冬明春迎峰度冬前我省非居民用气价格具备进一步下调空间。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根据业已建立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前期连续降价基础上,继续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步完善价格联动配套监管制度,进一步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测算的原则和方法。各地应按照既保持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力度和可持续性,同时又合理反映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动、促进价格传导畅通的原则,根据当地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过科学测算本联动周期(2020年7月1日-10月31日)预测气源采购总成本、统筹考虑既往联动周期尚未疏导或对冲的预测气源采购成本与实际成本偏差值,合理确定气源采购总成本核定值,并根据本联动周期预测采购气量测算得出预测气源采购单价,加上配气价格形成本联动周期的非居民用气价格。因前期累计未疏导或对冲的金额过大,不宜一次性进行偏差校核的,应做好统筹安排,可在后续联动周期采取平滑方式妥善处理。总体上,本联动周期我省非居民用气价格应实现普降。

      (二)降低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由2.74元/立方米下调为2.53元/立方米。

      二、降价执行时间

      全省非居民用气降价执行时间统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结束。

      三、完善价格联动配套监管制度

      为科学掌握气源采购成本变动情况,促进价格联动机制运转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从本文印发之日起,天然气销售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应主动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的有效对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理控制采购成本。一是城镇燃气企业要在做好天然气需求预测的基础上,持续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不合理增加的采购成本在实施价格联动时不予疏导。二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明确购销合同中暂未约定的供气价格,提高气源价格可预见性,为城镇燃气企业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最终惠及终端用户奠定基础。

      (二)强化经营者义务。相关企业应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一是城镇燃气企业要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测算气源采购成本的相关资料。拒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一律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应及时将与城镇燃气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含临时或补充合同)有关情况,重点是与政府定价密切相关的内容主动函告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并作为第三方,在各联动周期气源采购成本测算中做好对城镇燃气企业提供资料的复核确认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抓紧出台降价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降低气价对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切实纾困惠企的重要性,抓紧组织开展测算,尽快作出降价决定和公布降价文件,指导监督城镇燃气企业抓好政策落实,让降价红利直达并惠及市场主体。

      (二)严格落实价格政策。一是城镇燃气企业应在其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营业场所等对外公示降后价格,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降价政策,不得推迟执行时间和截留降价额度,不得采用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既有价格折让等方式变相提高非居民用气价格。二是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于8月20日前将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工作落实情况上报我委,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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