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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89959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7-09 14:41:15
    文  号: 黔发改价格〔2020〕59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598号) 成文日期: 2020-07-09 14:41:15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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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0〕59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有关要求

      (一)所有转供电主体应同步将延长阶段性降电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加强政策的跟踪调度特别是对辖区内增量配售电企业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要会同当地供电局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贵州电网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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