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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78588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2-20 16:42:4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成文日期: 2023-12-20 16:42:40

    关于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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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1220-2023年12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88903022(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传真:   0851-88903026

    通讯地址: 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百马大道与贵清大道交叉口贵安市民中心4楼C区c-411办公室

    邮编: 550029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芦猫塘村芦猫塘组

    建设单位

    贵州盛达瑞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芦猫塘村芦猫塘组项目建成后将年产聚乙烯(PE)吹塑瓶15万个、聚酯(PET)吹塑瓶3万个、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4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施工场地扬尘、机械设备废气及汽车尾气。施工期应对施工扬尘进行全过程管理,应加强场区的洒水抑尘工作,设置施工围挡,易飞扬物料及建筑材料堆放应采用篷布进行覆盖。通过选用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机械车辆,定期对机械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减少非正常作业下尾气的排放。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作业,限制车辆行驶速度,降低扬尘的产生,确保施工区扬尘排放符合《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表1标准限值要求。2.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厂房配套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类施工设备运转,施工单位应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将施工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93-2011)相关限值以内,尽量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固废主要为设备安装时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建设空压机房、危废暂存间、破碎间、车间内更衣室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收集后运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二)运营期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吹塑、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食堂油烟。吹塑、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进行处理,之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之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厨房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排放限值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mg/m³,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本项目运营期DA001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100mg/m³DA002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运营期项目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4.0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1.0mg/m³)。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³,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³)。2.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运营期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灌溉。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吹塑机、注塑机、破碎机及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保障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排放限值要求。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废液压油桶及废活性炭。其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边角料通过破碎机破碎后外售其他厂家。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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