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阳三照装饰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赵治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0903379259
地址:贵安新区湖潮乡5708厂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已建成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生产场地上有大量成品堆放。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厂需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你厂现场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即“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日对你厂做现场(勘察)笔录,证明你厂已建成并处于正在生产状态,且现场堆放大量生产成品。
2.2025年1月2日对你厂做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承认“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厂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调查取证合法。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厂陈诉申辩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诉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依据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厂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你厂的资产评估金额为17.0856万元。最低处罚金额为0.17万元,最高处罚金额为0.85万元。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计算,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按“千”取整。罚款金额={(10%+30%+0%+15%)×60%+0%}×8542.8=0.2819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即0.2万元。结合我局2025年3月27日案审会会议议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责令你厂于60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是对你厂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政成 电 话: 88903119
地 址: 贵安市民中心C407 邮政编码: 55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