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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60822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29 15:52: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安环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4-29 15:5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安环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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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贵州承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超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594179908M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川心村新街组

    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已建成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场地上有大量成品堆放。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需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你公司现场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14日对你公司做现场(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建成并处于正在生产状态,且场地上堆放大量生产成品。

    2.2025年3月19日对你公司做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3.2025年31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事实。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调查取证合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我局20253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诉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诉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据贵州永益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贵州承黔建材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公司的资产评估金额为21.9362万元。计算得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1万元最低法定罚款下限0.22万元。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计算,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按“千”取整。罚款金额={(10%+30%+0%+5%)×60%+0%}×1.1=0.297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0.2万元。0.2万元低于最低法定罚款下限,按最低法定罚款下限计算即0.22万元结合我局2025年3月27日案审会会议议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责令公司于60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的办理工作。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200.00)。

    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安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政成                          88903119

    址: 贵安新区市民中心C407        邮政编码:5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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