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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95761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30 09:00: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安环罚字〔2021〕18号) 成文日期: 2021-11-30 09:00:12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安环罚字〔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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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顺平坝石油分公司马场加 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1121603

    负责人:罗世刚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场边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1年8月9日,我局对位于贵安新区马场镇场边村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顺平坝石油分公司马场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油站收到我局的《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1年11月9日前未书面回复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安环罚告字〔2021〕18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第四项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计算,对你加油站作出处以叁万陆仟元(¥3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安支行

    地址:贵安新区百马大道99号

    户名: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账号:240201542920002520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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