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罚字〔2017〕GA05号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66695920-X
法定代表人:刘实鹏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7年4月27日,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拌合站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主体工程已建成。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厅于2017年5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7年5月17日前未书面回复我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7〕GA05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公司拌合站作出总投资额2%,肆万元(¥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安支行
地址:贵阳市甲秀南路396号
户名: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账号:240201542920002520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