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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18336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6-03 14:39: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搅拌站未批先建 成文日期: 2017-06-03 14:39:00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搅拌站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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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罚字〔2017〕GA05号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66695920-X

      法定代表人:刘实鹏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7年4月27日,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拌合站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主体工程已建成。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厅于2017年5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7年5月17日前未书面回复我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环罚告字〔2017〕GA05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公司拌合站作出总投资额2%,肆万元(¥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安支行

      地址:贵阳市甲秀南路396号

      户名: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账号:240201542920002520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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