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原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职工住宅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函〔2017〕16号
综保区管委会,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原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职工住宅搬迁安置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4日
原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职工住宅搬迁安置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原贵州黔鹰五七〇八厂(以下简称:5708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职工住宅搬迁安置的意见精神,为确保5708厂职工住宅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根据黔发改投资(2011)218号、筑发改投资(2015)483号文件关于5708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批复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5708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坚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被搬迁安置职工的合法利益,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坚持以人为本。对5708厂区内持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破产时点在册的职工(无房户),自管公房承租户,原厂子校教师职工,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分类合理处置。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次搬迁安置采取全过程公开、公示的方式,以保证搬迁安置的结果公平,做到程序公开、方案公平、结果公正。
二、搬迁范围及安置对象
(一)搬迁范围。5708厂范围内的职工住宅房屋。
(二)安置对象。分配有住宅的职工;符合分房条件在2008年12月30日破产时点前没有分配住房的在册、在世职工(无房户);破产时点在册、在世的离退休人员和其它符合分房条件的人员。本次搬迁前已通过各种方式安置的人员家庭不在本方案安置范围。
三、搬迁签约时间及搬迁时限
(一)签约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签定搬迁安置协议。
(二)搬迁时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
四、搬迁房屋面积、权属、属性的确定
(一)房屋面积。被搬迁房屋面积以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际测绘公示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二)房屋权属。被搬迁房屋权属以摸底调查公示的产权持有人为准。未参与房改的房屋,产权属国有。
(三)房屋属性。被搬迁房屋以产权证载明的住宅属性为准。
五、被搬迁房屋产权认定
(一)以5708厂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登记档案不一致的,以档案记载为准。
(二)原房产权。产权比例不足100%的按原房房改标准价补足差额后享有产权,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至60建筑平方米(增加部分面积按原房房改价补款)。
(三)公房的承租户以与5708厂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为准。承租户可以比照同类房屋按原厂房改标准价购买原房产权(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购买),安置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六、未分配房屋的职工产权认定安置房权属处理
未分配房屋的职工(无房户)按安置房60平方米建筑面积比照原整厂房改均价付款后获得相应产权,也可以租用安置房,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七、职工存量的使用
由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改办)牵头,花溪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参照贵阳市的相关政策对5708厂存量进行测算,存量兑现所需经费,由贵安新区负责统筹。
八、煤棚的处置
煤棚属附属设施不计入住房面积,经评估后按原购买产权比例实行货币补偿,公有部分以货币形式平均分配给无煤棚户。
九、安置位置及方式
(一)安置位置。按贵阳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安置房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上板组。
(二)安置方式。以核定并经公示确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基础,按不小于原房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在62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原则安置未分配房屋的职工;安置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至89平方米(含89平方米)的房屋,原则安置原房套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有房户及符合该面积安置未分配房屋的职工;安置房建筑面积在97平方米(含97平方米)至99平方米(含99平方米)的房屋,原则安置原房套内建筑面积在61平方米至72平方米(含72平方米)以内的有房户;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09平方米(含109平方米)至115平方米(含115平方米)的房屋,原则安置原房套内建筑面积在72平方米以上(不含72平方米)至87平方米以内(含87平方米)的有房户;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22平方米(含122平方米)至125平方米(含125平方米)的房屋,原则安置原房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至104平方米以内(含104平方米)的有房户。
(三)安置房超面积补款。选房范围内以最低建筑面积为补款起点,超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的免于补款,超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评估价补款,产权归购房人所有。由于选房顺序的原因造成的跨档,超安面积按新档最低建筑面积为补款起点,超过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的免于补款,超1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评估价补款,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的办理
由贵阳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安置房屋的产权的登记、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对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办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登记、发证工作。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办理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及房屋维修基金由贵安新区负责统筹。
十一、搬迁房屋室内装修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按照原房套内建筑面积360元/㎡装修包干补偿。也可以由被搬迁人提出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即为唯一补偿价,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涉及原房水、电等设施的使用费,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自理。
十二、搬家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按被搬迁人原房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按照10元/㎡计发。
十三、安置房的选择
(一)选房顺序
先选先签(在靠档范围内采用工龄加年龄的方法确定选房顺序:即破产时点工龄、年龄叠加之和计算)
1.按工龄加年龄从高到低排序,照此顺序进行选房。
2.职工年龄以公安部门户籍认定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到破产时点,若在破产时点前出现职工本人死亡的情况,年龄截止日为死亡日。职工工龄以档案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至破产时点,若在破产时点前出现职工本人死亡的情况,工龄截止日为死亡日。
3.破产时点在册、在世的双职工按照2人的工龄、年龄合并计算。
4.若工龄加年龄相同,采取抓阄的方式排序。
5.夫妻双方离婚的,只能认定一户分房资格,离婚时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定明确的使用人应继续使用安置房,如双方仍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选房程序
1.选房方案确定后,涉及的工龄、年龄指标确定由原贵州黔鹰五七〇八厂整体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定,在5708厂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在公示结束前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2.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通知被搬迁人到现场办公室选房签约,如被搬迁人未按时选房签约的按选房顺序由后续被搬迁人依次递补。
3.选房签约时限以通知时间为准:提前7天通知,以通知到现场办公室时间当天上午9时为准(告知方式:电话、媒体、邮寄、公证送达等方式)。
十四、奖励
在本项目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搬迁公告发布30日(含30日)选房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家期限搬家交房的奖励每户50000元,无房户奖励40000元,31日至45日(含45日)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家期限搬家交房的奖励25000元,无房户奖励20000元,46日至60日(含60日)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家期限搬家交房的奖励12500元,无房户奖励10000元,超过6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搬家奖励。在规定时限内搬家完毕的奖励每平方米10元。单户搬家费、搬家奖励费合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未分配房屋的职工按每户1000元计发。
十五、安置房室内装修
按安置房建筑面积每360元/㎡一次性给予被搬迁人装修补贴。
十六、因被搬迁人原因超过搬迁规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不给予任何奖励,由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项目搬迁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由花溪区政府负责,完成5708厂职工安置房小区涉及的社会管理、卫生计生、义务教育、公安警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体系,确保5708厂职工安置房小区正常使用。
十八、本方案只适用原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职工住宅房屋搬迁。
十九、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贵州工投五七0八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搬迁安置工作的签约主体。
二十、本方案由原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整体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原贵州黔鹰五七〇八铝箔厂整体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