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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2764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21 11:28:22
    文  号: 2024—35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公布贵安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8-21 11:28:22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公布贵安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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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各部门,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苏贵产业园区、张江〔贵安〕高科技产业园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马场产业新城、深贵产业园区)、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管委会,直管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结合新区机构调整情况,现将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动态调整后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认定为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经新区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要求,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贵安新区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花溪大学城管委会和直管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于每年1月31日向新区办公室(法律顾问室)报送上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7月15日前向新区办公室(法律顾问室)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附件:贵安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

    202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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