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直管区新型社区回迁安置方案》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5日
贵安新区直管区新型社区回迁安置方案
为统筹做好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被征收群众的回迁安置工作,让被征收群众成为新区开发建设的最先、最直接受益者,使被征收群众安居乐业。根据《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黔贵安委发〔2013〕26号)和《贵安新区直管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贵安新区“三年有形象,五年大发展,十年建新区”的建设目标,坚持“统筹城乡、创新发展、开放开发、先行先试”和“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的原则,把安置工作作为新区开发建设的“一号工程”来抓,着力提升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水平,探索“一建二转三保四有”安置工作新模式(一建:建设独具特色的城市新型社区;二转:安置房转为商品房、被征收农民转为新型社区居民;三保: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四有:有房产收入、有财产收入、有工资收入、有理财收入),确保实现“征得了、搬得出、稳得住、安得下、发展好、有保障”的目标,为把新区建成“全国极具特色的一流城市新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根据《贵安新区总体规划》(2013-2030)依次完成新型社区安置房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合理分配到户,实现被征收群众顺利回迁;配置的商业用房正常运营,确保被征收群众有财产性收入;组建新型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维护社区正常秩序,提高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促进民生发展;引进优秀物业管理单位,为被征收群众提供优质物业服务,创建安全和谐、环境优美、生活便捷的新型社区。
三、住房安置对象及类型
(一)安置对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群众为回迁安置对象。
(二)安置类型
1.第一类为贵安新区开发建设初期,仅在《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就近安置”的被征收群众。
2.第二类为随着贵安新区开发建设的推进,安置房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用图纸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群众。
3.第三类为安置房已建成,用现房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群众。
四、安置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面积、户型、套数、楼层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安置,杜绝徇私舞弊,做到阳光透明。
(二)就近安置原则。原则上不跨乡镇安置,在距离最近的安置小区对被征收群众进行安置。
(三)分类安置原则。对第一类被征收群众,在选定安置房和办理完房屋结算手续并签订《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按协议约定进行安置;对第二类和第三类被征收群众,在项目征收的同时确定安置小区、选定安置面积、户型、套数、楼层和同步签订《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安置。
(四)分组团安置原则。在保证“先签先选”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安置小区涉及安置1个以上征收项目的,为方便被征收群众生产生活,采取分组团定点安置。
(五)先签先选、靠档安置原则。严格按照被征收群众签订《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和约定的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户型、套数按以户为单位最接近不小于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即能用一套房屋满足安置需要的,不得安置两套。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乡(镇)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安置办”)采取张贴通告、发放手册等宣传方式,利用电话、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让被征收群众充分了解回迁安置的相关政策、安置小区房源信息等有关事宜,使被征收群众“拆房顺心、签约放心、选房称心”。
(二)调查摸底阶段
乡(镇)安置办在安置小区服务半径内,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村、组被征收群众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征收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被征收群众相关信息,并统计出征收土地面积、征收房屋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户型、套数、配置商业用房的面积及被征收群众家庭人口组成、过渡期限、签约时间、签约顺序等基本情况,由乡(镇)负责核实。
在乡(镇)调查、摸底、核实的基础上,由贵安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安置办”)分别建立直管区安置房源信息台账和被征收群众安置信息台账。
(三)综合统筹阶段
1.房源统筹。由新区安置办根据本方案指导乡(镇)安置办制定《贵安新区直管区XX社区回迁安置实施方案》,结合被征收群众地域分布、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等基本信息和安置点房源组团划分、户型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综合统筹。
2.社区管理。由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制定《贵安新区直管区新建居住区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方案》。乡(镇)在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编制《XX乡(镇)XX社区组建工作方案》,组建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并于回迁安置通告发布前一个月内组建完毕,同时工作人员进入安置点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高效、便利、快捷的服务。
3.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业主单位根据安置点实际情况,在被征收群众入住社区之前引进优秀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在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月内免缴物业管理费(通过交易变更产权人的除外),其间的物业管理费从征收成本中列支,后期物业管理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根据《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征收单位缴纳,从征收成本中列支。小区停车费按相关规定收取,由社区居民缴纳。
(四)回迁实施阶段
1.告知。由新区安置办发布回迁安置通告, 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停发过渡费。
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回迁安置相关手续的奖励三个月过渡费。
2.看房。被征收群众可以按照回迁安置通告规定的时间前往安置小区了解安置房基本情况,并由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现场解答、咨询等服务。
3.选房。被征收群众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选房,工作人员按照被征收群众签订《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组织选房,选房信息及时公布。
被征收群众家庭成员中持有第二代残疾证(重度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签订《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提前三天优先选房。
4.结算。被征收群众选定房屋后,由乡(镇)安置办组织征收机构、乡(镇)财政分局(所)对签定的《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房屋产权调换的部分进行结算。
5.交房。被征收群众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凭结算清单和《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原件或《贵安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到物业单位办理交房和入住相关手续,同时由物业单位向社区居民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建设业主单位按国家规定对房屋进行质保,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五)迁后服务阶段
安置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便民服务工作,以便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保、民政、交通、环保、卫计、自来水、电力、煤气、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手续。
(六)回访复查阶段
被征收群众入住安置小区后,由乡(镇)安置办采取电话问询、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回迁安置及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同步回访,并做好登记工作,回访率不低于80%。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被征收群众反应的合理诉求及时解决。
实施步骤中各阶段的时限在《贵安新区直管区XX社区回迁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
奖励配置的商业用房
在贵安新区建设中由于征用土地房屋奖励配置给被征收群众和村集体的商业用房由新区安置办制作统一格式的《商业用房收益权证》,载明被征收人姓名、商业用房面积;商业用房竣工交付时,乡(镇)负责发放《商业用房收益权证》,并指导所辖村(组)做好收益金发放情况台账。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由新区安置办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乡(镇)组建成立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办理组、宣传动员组、现场治安组、物业管理组等,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二)政策保障。制定新区被征收群众回迁安置工作相关的社区建设管理、安置房建设规则及产权登记管理、安置点居民户籍管理、商业用房经营管理、安置综合保障政策、村集体资金使用和管理、引导被征收群众理财等配套政策,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
(三)机制保障。建立新区回迁安置工作调度会、协调会,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回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四)资金保障。由乡(镇)安置办做好安置点现场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现场布置、宣传资料等经费预算,其经费从征收成本中列支。
(五)人员保障。各部门、乡(镇)要选派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参与回迁安置工作,确保回迁安置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八、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强化责任。新区安置办、土储中心、社管局、规建局、财政局、经发局、公安局、国土局、乡(镇)等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收群众回迁安置工作。
(二)端正态度,服务群众。各部门、乡(镇)要树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思想,在回迁安置工作中要端正工作态度、克服困难,提供优质服务。
(三)精益求精,避免差错。各部门、乡(镇)之间要树立“零失误”思想,及时化解回迁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各部门、乡(镇)在回迁安置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树立公平公正的意识,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自觉接受被征收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