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新区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18020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5-28 10:11:00
    文  号: 黔贵安管办函〔2018〕5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5-28 10:11:00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贵安管办函〔2018〕51号

    综保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步伐,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民生导向,保障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根据“十二届省委第四巡视组贵安新区巡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新区于2018年5月至10月开展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消纳处置管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着“集中整治、阶段提升、长效管理”的原则,着力解决新区建筑垃圾在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规范渣土运输、取缔非法渣土消纳场等专项整治行动,实现贵安新区环境更加整洁、形象更加靓丽的总体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成立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邓 波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张明勇 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刘学文 公安局副局长

      陆永东 国土局副局长

      鄢 钢 环保局副局长

      舒永胜 规建局副局长

      雷 泉 农水局副局长

      罗文峰 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温义宁 新闻中心副主任

      杨 滨 党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德林 湖潮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赵尚彬 马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韩军良 高峰镇党委副书记

      焦凌峰 开投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

      宋晓炆 土地整治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陈志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交流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

      新区直管区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筑渣土消纳场。

      四、责任分工

      (一)加大工地源头治理力度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应向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方可处置(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

      2.在建施工单位须向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规范施工承诺书,明确职责。根据《贵安新区直管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长期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大门500米范围内通道地面必须用混凝土进行硬化,硬化应采取不低于C20标号的混凝土,道路宽度不小于8米。出入口须设置“三池一设备”。短期施工工地现场和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临时冲洗设施和棕垫,安排不少于4人的专人对建筑工地外出车辆进行清洗,确保道路清洁(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3.工地扬尘、围挡、噪声污染整治。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在主要道路沿线、次要道路沿线、交叉路口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确保稳定牢固,不得随意拆除或开口;施工单位落实噪音、扬尘控制管理措施,进一步实行新区工地噪音、扬尘的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规建局、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加强运输环节管理力度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文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抛撒、遗漏建筑垃圾(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

      2.加大对渣土车辆超速超载、遮挡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查处(责任单位:交警支队)。

      (三)严厉打击非法处置渣土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渣土处置,对新区直管区消纳场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原有非法渣土消纳场土地使用性质和归属权、渣土方量、倾倒单位或个人等,重点监管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不得擅自非法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渣土,并建立台账清单。部门联动,对建筑渣土处理过程中非法设置消纳场地、破坏环境、占用耕地、损毁林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建局、农水局、环保局、国土局)。

      (四)规划建设渣土消纳场

      渣土消纳场未建设之前,近期急需处置渣土的,由综合执法、规建、农水、环保、国土等部门进行协商临时规划对渣土进行回填综合利用。项目单位红线范围内须回填渣土的,由倾倒单位、红线范围内所属的项目单位出具有关资料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后,方可进行回填或消纳。规建部门负责渣土消纳场预选址方案编制,综合执法局作为新区消纳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预选址编制安全、水土、环境等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后确定选址(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农水局、直管区乡镇、土地整治公司)。

      五、工作任务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8年5月15日至5月31日)。按照辖区管辖范围,对所辖区域建筑工地和渣土消纳场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认真排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建立排查台账,对存在问题进行统一分析和整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至10月30日)。各监管单位要督促建筑工地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完善清洗设备和围挡;对装运不密闭、车容不洁的车辆,依法处罚;迅速规划建设建筑渣土消纳场,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条件。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8年10月30日至长期)。各部门要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生态协调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集中力量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相互配合、责任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肃纪律,文明执法。整治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事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查处与整改相结合。

      (三)深入宣传,营造氛围。新闻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新区开展文明施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宣传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好典型、好做法和好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巡查,强化督查。要结合实际,落实日常巡查工作制度,认真开展常态化监督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按时限推进各项工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于10月30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12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