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贵安管办发〔2016〕5号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月 12日
贵安新区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为推进新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拆迁收购资产处置行为,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主体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安新区范围内各单位、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购主体单位”)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活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收购资产是指收购主体单位根据贵安新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收购并形成项目成本的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是指收购主体单位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对其拆迁收购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收购主体单位拆迁收购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拆迁收购资产处置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第六条 拆迁收购资产处置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依时、按时、及时”、“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拆迁收购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捐赠、残值处置(报废)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拆迁收购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拆迁收购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按照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拆迁收购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调拨(调剂)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无偿方式变更拆迁收购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捐赠是指收购主体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经批准将有使用价值的拆迁收购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五)残值处置(报废)是指对已不具备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残值处置(报废)的行为。
(六)经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八条 收购主体单位拆迁收购资产处置由该单位提出申请,新区财政局(金融办)根据法定权限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拆迁收购资产置换、调拨(调剂)、捐赠及重大拆迁收购资产处置事项应由收购主体单位报请报管委会审定后向新区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拆迁收购资产处置程序为评估、审批、处置。
(一)评估。拟处置的拆迁收购资产需由收购主体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但拟调拨(调剂)、捐赠的拆迁收购资产可以不再评估。评估方法采用清算价格法。
(二)审批。收购主体单位按规定权限报新区财政局(金融办)核准(备案)审批,应提交拆迁收购资产处置评估项目予以核准(备案)和公开处置的书面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新区财政局(金融办)收到收购主体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即时予以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和资产公开处置批复,根据需要可以对拆迁收购实物资产进行抽查核实。
(三)处置。收购主体单位收到新区财政局(金融办)的批复后,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报新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
1.处置评估价格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小额拆迁收购资产由收购主体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自行处置,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新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
(1)处置评估价格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收购主体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原则直接变卖,并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2)处置评估价格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收购主体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在贵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公开处置。
2.处置评估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应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公开处置。
3.如首次公开竞价拍卖流拍的,按下列程序处置,并于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处置结果报新区财政局(金融办)和新区纪检部门备案:
(1)处置评估价格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收购主体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原则,以处置资产评估价为参考,采取拍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自行处置。
(2)处置评估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收购主体单位报经新区财政局(金融办)同意,可以以不低于处置评估价90%的价格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次挂牌公开处置。拆迁收购资产经二次公开拍卖流拍的,由收购主体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原则,以处置资产评估价为参考,采取拍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自行处置。
第五章 处置收益
第十一条 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管理、评估、拍卖等费用后的净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由各有关单位重评并自行处置后的拆迁收购资产项目,每年由新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新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一定比例随机对自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规擅自处置拆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评判,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对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新区将及时上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