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目录规定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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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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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
4 | 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