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公安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部门负责。
二、本局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进行法制、保密审核。
三、本局信息提供部门、法制支队、局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指挥中心负责以网络形式在政务公开网上进行信息发布。
四、对拟公开发布政务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五、政务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秘密”、“机密”、“绝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制作、产生部门进行法制及保密初审,并由该部门领导签字审核;
(二)法制支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核;
(三)指挥中心保密办进行保密复核。
(四)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
八、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发布审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审核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依据和理由。
十一、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贵安新区公安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