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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安新区直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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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贵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颁发以来控规调整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适用于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审批管理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

    《贵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月12日印发,结合现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审批管理需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由二十条文组成并配有规划调整流程图,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新界定了规划调整类型分类,针对新区规划调整具体情况,对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微调进行了重新界定。

    (二)明确了控规调整的主体,调整地块所在镇(乡)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或与调规主要内容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调规申请单位。

    (三)办法中针对规划调整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严重影响城市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安全的内容,明确不能调整。

    (四)结合《贵安新区直管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控规调整经批准后,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后15日内公布批准后的规划。

    (五)本办法再次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属单元控制,采用刚性与弹性并重的管理方式,对于同一控规单元内属弹性管控内容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但因地块实际建设存在困难时,应在总量不减少,配建要求不改变的前提下,在单元地块内进行相互调配,可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予以明确。

    (六)办法对书面申请和调整草案应包括内容作了具体指导,便于后期把控调整方案质量。

    (七)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控规调整中的征询意见公示及批前公示等环节不再单独开展,时间可同步进行。

    (八)规定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可由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维护,所需经费在当年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贵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贵安办发〔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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