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贵安新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方便公众全面理解《制度》具体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拓展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现渠道,更快更好的发现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等,结合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制度》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报途径、举报核实、无效举报情形、奖励兑现、有奖举报范围、情形及奖金等内容。
三、举报的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12369电话、贵阳市12345热线、互联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微信平台、来信来访(贵安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8层)等方式举报。
四、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100元奖励?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3.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污染反弹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6.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7.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8.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9.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0.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1.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200元奖励?
1.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3.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5.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6.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7.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1000元奖励?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七、哪些情形可以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1.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元。
2.对提供有效线索,及时制止、避免在松柏山水库、红枫湖、凯掌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水环境敏感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0元。
八、无效举报的情形有哪些?
1.举报人未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
2.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
3.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人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4.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5.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九、奖励兑现的方式
1.现金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现金奖励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2.电话费充值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通过电话费充值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将兑现金额以充值话费的方式充入举报人电话号码。
3.微信转账:经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核实,举报人同意微信转账的,由工作人员核实举报人微信号,并将兑现金额以微信转账方式兑现给举报人。
十、注意事项。中央、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上级巡视、巡查、检查等期间投诉的环境问题和督察(巡视)组等反馈、查出的环境问题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