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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贵安办函[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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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贵安办函[2021]13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2月26日,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函【2020】7号),通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适用时限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因贵安新区机构调整,同时为促进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下简称住建领域)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增长,2021年3月16日,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贵安办函[2021]13号),通知重新明确了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同时,适用时限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住建领域企业,是指在贵安新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和中介、物业服务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分支机构。

  三、主要内容

  1.为保障建筑工地有序复工复产,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准备,积极支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用工困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园区、各乡镇、各部门)

  解读: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职责积极支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用工困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新区的银行机构对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审贷时限,缓解资金压力。

  解读:财政局可提供的金融政策支持。

  3.对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城乡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解读:为缓解建设项目资金困难,对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城乡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需缓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及补交时间节点后,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新区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产业园区配套设施项目、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建设单位,采取“容缺审批”方式对其资质证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物工程量达到25%以上,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解读:新区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产业园区配套设施项目、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资质证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具备但不完善的前提下,建设业主单位承诺补齐补正相关资料及时间节点后,可采取“容缺审批”方式进行审批。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帮助企业实现复工复产,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实物工程量达到25以上,不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土地出让合同采用“容缺审批”方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5.对复工复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银行保函,或属于上市公司(或新区国有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有效担保函的前提下,其开发项目可申请提前支取重点监管的预售资金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50%。对挪用或抽逃资金的,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解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开企业可申请提前支取项目重点监管的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申请额度不超过提交申请之日前的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50%。提前支取重点监管资金需提供银行保函或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有效担保函,提供担保函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应为上市公司(或新区国有公司)。房开企业提前支取的重点监管资金需保证用于工程建设,对挪用或抽逃资金的,将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企业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要抓紧全面复工复产。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按期开竣工的住房城乡建设项目,不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及商品房交付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时间再增加15日计算。

  解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及商品房交付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按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再增加15日计算。

  7.职工交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国家、省阶段性缓交、减免社保缴费政策执行。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延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3个月内足额补缴。

  解读:为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渡过难关,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企业在缴交职工交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可缓期缴交,缓交时间截止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3个月。

  8.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解读:一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是明确在疫情期间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9.加强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解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多种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解读:根据《贵安新区前期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在“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规模在3万方以下,单幢高层住宅在2万方以下的,经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不受该条款约束,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多种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11.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团购销售的,对商品房预售备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备案。

  政策解读:按照“六保、六稳”的要求,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为帮助房产开发企业保住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团购销售的,可向新区住建局提出申请,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备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备案。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一并遵照执行。

    文件原文: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贵安办函[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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