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常识

发布时间: 2018-04-08 14:15 字体:[]

  一、城镇职工享受待遇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答:单位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所有欠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自补清欠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6个月后重新参保的,按首次参保执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二、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到领取养老金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满15年的,且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凭身份证和退休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退休手续后,方能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5年,或虽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未满30年、女未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如何计算?

  答:起付标准金以上至统筹基金单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内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分医院级别按以下标准报销:报销金额=(总费用-起付线-乙类自付-全自费)×报销比例。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时起付标准按下列比例递减:第一次100%、第二次50%、第三次及以后无起付线。职工起付标准确定为:

  1.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300元;

  2.二级医院:500元;

  3.三级医院:800元。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计算,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1.贵医、省医和省肿瘤医院:在职职工14%,退休职工7%;持特殊病种证的在职职工为12%,退休职工为6%。

  2.其他三级医院:在职职工为9%,退休职工为4.5%;

  3.二级医院:在职职工为4%,退休职工为2%;

  4.一级医院:在职职工为3%,退休职工为1.5%。

  六、如何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其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用药范围等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有关规定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95%,个人自付5%。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大额医疗基金合计最多支付30万元。

  八、特殊病病种门诊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在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定点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患者个人按比例支付。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合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重症肌无力共11个病种,实行每人每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超过1.2万元以上的费用按普通门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