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办函〔2023〕2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19 15:22 字体:[]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贵阳贵安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安全工作,着力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建立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明确各单位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责任,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和联动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贵阳贵安金融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贵安新区机构改革方案》《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贵阳市和贵安新区直管区辖内,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地方交易场所、公开市场债券等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严重影响贵阳贵安金融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金融安全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社会事件引发的危及地方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针对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同时,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求,必要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坚持在市委、市政府和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的指导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市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作用,实行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做好应急防范和救助工作。扎实构建重大金融风险研判、会商、信息共享、协同处置多部门全过程联动机制,不断增强贵阳贵安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金融领域应急管理责任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监测。加强重大金融风险排查管控,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研究运用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方法,加强对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同步注重线上、线下联合监测,确保对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全力防范金融突发事件发生。

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持快速、科学、高效的原则,及时启动风险隔离举措,加强舆情管控,切断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坚持依法处置,稳妥慎密。贯彻落实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慎密、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1.5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5.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跨省重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整体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省级统筹,省市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

1.5.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省内其他市(州)产生重大影响,但未造成跨省重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整体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贵阳贵安不能单独应对,需要省级协调,跨市(州)或跨监管部门处置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

1.5.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贵阳贵安造成重大影响,但未对其他市(州)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贵阳贵安辖内某一或多个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地方交易场所、公开市场债券等领域发生,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州)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

1.5.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贵阳贵安辖内某一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地方交易场所、公开市场债券等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且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县两级管理。具体如下:

1.6.1市级预案体系

本预案应严格遵循《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贵阳贵安金融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贵阳贵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地方交易场所、公开市场债券等依据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规定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的本机构(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2县级预案体系

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定完善本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协调金融相关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做好有关保障工作;指导相关单位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地方交易场所、公开市场债券等建立完善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维护本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金融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贵安新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指挥长,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贵安新区办公室联系金融工作、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市金融办、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贵阳贵安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成员应由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贵安新区办公室、公安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财政金融工作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建议,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

(2)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机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贵阳贵安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配合上级金融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6)承担市委和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贵阳贵安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承担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贵阳贵安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执行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工作机构、机制衔接,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统筹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牵头修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修订完善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6)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完成金融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根据《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负责对贵阳贵安辖内金融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以及对在国内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贵阳贵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贵州银保监局:根据《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负责对贵阳贵安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贵阳贵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3)贵州证监局:根据《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负责对贵阳贵安辖内证券期货基金行业机构、上市企业等领域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贵阳贵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市金融办、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承担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地方法人高风险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等领域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5)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统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同时做好应急工作经费保障;统筹各债务单位及债务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等领域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6)市大数据局、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省通信管理局贵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实施应急通信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市场、重点房地产企业债务等方面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等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8)市供销社:负责对全市社员股金服务组织等方面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9)市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辖内企业债等方面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负责对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研判,为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处置提供有益参考。

(10)市国资委、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抓好辖内国有企业规范经营,对涉及公司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方面风险,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视情况按程序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11)市公安局、贵安新区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贵阳贵安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2)市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内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协助有关单位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3)市商务局、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对辖内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等领域风险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14)市委宣传部、贵安新区办公室: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15)市委政法委、贵安新区公安局:指导、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6)市信访局、贵安新区办公室:指导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排查工作,协调推动有权处理机关及时化解金融领域信访问题,向金融应急指挥部报送金融突发信访事件信息。

(17)市委网信办、贵安新区办公室:统筹做好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和涉网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联系;协助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金融类网络舆情监测检查、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合理引导网络舆论。

(18)市司法局: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及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19)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负责本地区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配合中央驻黔金融监管部门、贵阳贵安有关部门落实应对处置工作。

(20)其他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能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防范化解,对有关风险事件的性质、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做好本行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联合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点围绕金融活动和发行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开展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工作。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行业本辖区金融领域开展常态化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监测信息资源,重点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加强金融风险评估,对异常数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传、网信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贵阳贵安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报告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重要信息的保密工作。

3.2预警

金融行业具有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金融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方案,针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加强分析评估,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按程序报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完善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预警能力。

(1)确定预警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分级,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经分析评估确认金融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武装力量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告、通报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针对性防范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金融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强化报告制度执行。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危害程度、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它措施等基本要素。各有关单位或企业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事件及时研判,有升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必须2小时内向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

(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事件及时研判,有重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金融应急指挥部和贵阳贵安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演化到较大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3)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金融应急指挥部,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省金融应急指挥部和贵阳贵安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60分钟报送。突发事件演化到重大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和贵阳贵安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不受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对于涉及到港澳驻筑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筑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贵安新区办公室。

(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单位(机构)要及时向相应的主(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事发单位(机构)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立即制定具体细化的应急处突方案,科学制定处置计划,拿出可行性处置措施、办法,同时完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向外扩散传导,全力以赴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4)准备应急办公场所、人员、设备、工具,以及科学技术手段,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运转;

(5)加强对重点单位(机构)、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1响应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金融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金融应急指挥部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的进展,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金融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待省有关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后,应当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金融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金融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督促指导事发单位(机构)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金融应急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督促指导事发单位(机构)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情况报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3.2指挥协调

金融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牵头,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负责统筹调度、督促指导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金融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安排部署;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或意见,报金融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事发单位(机构)的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联合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新闻办、网信、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由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参加。市大数据局主要负责协调省通信管理局贵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做好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专家咨询组:由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与专业机构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4处置措施

(1)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向外扩散传导。

(2)事发单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督促其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并在贵阳贵安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市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必要时市公安机关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4.5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会同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宣传部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和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

4.6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辖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按照省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的决定执行。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及时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7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Ⅳ级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Ⅲ级及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部门。

4.8后期处置

在市委和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市级层面的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由事发单位(机构)的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市应急局和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贵阳贵安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5应急保障

5.1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转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和专家队伍的支撑等。

5.2经费保障

贵阳市、贵安新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分别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统筹各方面资金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市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3培训宣教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5.4应急演练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统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合相关单位(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附则

6.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中央驻黔金融管理部门:指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

行业主(监)管部门:指贵阳市、贵安新区与金融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

金融机构:指辖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地方金融组织:指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与互联网对接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支付机构。

地方交易场所:指区域性权益类交易场所、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

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

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

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辖内:指职责管辖范围之内。

6.2预案管理

(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3)预案备案

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或预案,并报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监)管部门备案。

(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