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双创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年09月10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602804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30日 |
经发局各科室、大学城双创园各企业:
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部署,为了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氛围,规范园区管理和提质升级,提高孵化成功率,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结合贵安新区实际,特制定《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双创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试行。
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双创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推动“大数据+大创意+大学生”发展模式,推动科技体制创新,技术成果转化,规范园区管理和提质升级,提高孵化成功率,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花溪大学城双创园的主管部门为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入园企业(项目)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入驻企业(项目)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入驻机制
第四条入驻企业(项目)业态原则上符合新区重点扶持类产业。
第五条企业(项目)入驻双创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有明确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具备一定的与创业项目匹配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三)合作型项目,须递交合作企业名单和各方已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四)需在贵安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入驻的企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花溪大学城双创园入园申请表;
(二)商业筹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后置)或项目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企业(项目)入驻双创园流程主要有:
第一步 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向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步 由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相关科室或园区运营公司对申请的企业(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步 由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研究审核。
审核通过后,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入驻协议。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入驻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及行为。
第九条入驻企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各项安全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贵安新区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规定纳税及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新入驻企业需对办公场所进行室内装修的,须经运营管理部门同意。入驻企业不可对室内主体结构、消防设施、墙体、门窗等进行损坏性改造,不可对办公场所范围外的任何地方进行装修改造;装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如需审批的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装修。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负责赔偿。
协议期满或因故终止,企业不得就装修装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其残值、以及相关装修费用和损失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要自觉爱护双创园提供的办公设施和公共环境,如有损坏照价赔或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要按贵安新区规定提供有关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要积极参加园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企业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入驻协议终止且企业退出园区,应主动办理退回办公场所等手续。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双创园运营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企业在接到退出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退回办公场所,不得就装修装饰物及其残值、以及相关装修费用和损失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被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裁定的;
(三)被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四)不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违反双创园管理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给园区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优惠政策期间,办公场所形同虚设连续3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六)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所从事的业务与其申报的项目不符,将办公场所或设施设备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抵押、与他人共享的;
(七)逾期3个月未交纳场地租金(享受租金优惠期的企业除外)、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的;
(八)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未入驻双创园并正常开展工作的;
(九)违反双创园其他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入驻双创园期限原则上为3年。3年期满,企业可在协议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延长驻园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双创园管理办法(试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