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委办发〔2017〕3号)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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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委办发〔2017〕3号
综保区管委会,新区各部门、单位,开发投资公司,华芯投资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月7日
贵安新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安新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控制运行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要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公开招聘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统一规范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用人单位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不涉密工作的人员,包括文职人员、公安协勤、城管协勤、综治协管员、驾驶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省直派驻单位、直管区各乡镇和委托管理单位及经批准设立的非常设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临时岗位的总量,必须控制在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的200%以内。特殊情况或重要工作确需增加的,必须报党工委审批。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聘用需求。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党工委政治部提出临时聘用人员需求报告,在报告中需说明急需临时聘用人员的理由、数量及经费承担方式。
(二)审批。政治部主任办公会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聘用意见报党工委书记专题会研究。聘用人员薪酬需由新区财政支付的,由政治部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提请党工委书记专题会审批;聘用人员薪酬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的,由政治部主任办公会审批。
(三)拟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根据政治部批复同意的聘用名额,拟定招聘方案并报政治部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工作。招聘方案包括聘用人数、聘用岗位、聘用人员条件与资格和薪酬待遇等内容。
(四)发布招聘公告。由用人单位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五)组织开展招聘。按照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相关招聘工作,根据聘用名额依照综合成绩择优提出聘用人选。
(六)办理手续。对拟聘用的人选,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七)备案。用人单位将聘用人选汇总后报党工委政治部备案。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贵安新区有关规定及工作纪律;
(二)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技能要求,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具有能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原则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人才可放宽。应聘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应聘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报经党工委批准。
(五)学历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公安协勤、城管协勤、综治协管员、驾驶员及特殊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六)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政治部、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九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和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职位及工作要求;
(三)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四)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确定,每一聘用期为2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确因岗位需要,双方自愿续签合同的可续签,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为2年。续聘人员的年龄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临时性工作需要短期聘用的,可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下的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首次聘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聘期为两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聘期为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聘用单位与临聘人员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果临时聘用人员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经用人单位同意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被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工作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资格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单位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
第十六条 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定合同规定的工资、津贴等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 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自行考核。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在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的30日内完成;聘期期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续聘,在聘用人员聘期期满后的3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发放聘用人员年度绩效,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完成。考核结果报政治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聘用人员,表现特别优秀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到新区国有企业工作。在新区工作满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聘用人员,在参加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时,在笔试成绩(折算后)的基础上加1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含绩效考核办法),报政治部备案。对本办法出台前聘用的工作人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要重新签订,完善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 政治部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凡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单位,政治部将收回临聘人员名额,不再批准同意该单位聘用临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其聘用结果无效,后果由单位自负,并追究用人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实行宏观管理,由政治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聘用岗位核定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报批后,由财政局列入专项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受聘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有相关保险待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申请批准后,聘用人员可在新区相应机关、事业单位相应岗位之间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回避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工委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