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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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8-180152 | 成文日期 |
中共贵州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安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贵安委办发〔2017〕56号
综保区管委会,新区各部门、单位,开投、华芯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贵安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8日
贵安新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新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加快建成五大新发展理念先行示范区。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是指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推进发展、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失误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但履职尽责、不谋私利、主动纠正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纠错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出现失误或过错,自己主动纠正或由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条 容错纠错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工作部门、所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直管区各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新区管理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容 错
第六条 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单位及个人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过错,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先行先试,创造性开展工作,因缺乏经验、无先例遵循、不可预知因素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工作中,尤其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招商引资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而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或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转变、实际工作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导致与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和造成损失的;
(四)在优化政务服务、推进城乡治理、改善社会民生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过错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矛盾隐患,出现一定失误或过错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各种障碍性因素和症结,造成一定损失,或因触及固有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偏差和过错后,能主动认错纠错,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的;
(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事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省和新区决策部署精神;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未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件,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在调查期间,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问责方式,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提出容错,纳入调查核实范围。
(二)调查核实。负责实施容错的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提出容错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负责实施容错的机构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提出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等初步意见,报同级党委(党工委)研究批准,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通报办理。对经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批准作出免责、减责结论的单位或党员干部,要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九条 经确定为容错并免于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评优评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十条 经确定为容错的党员干部确需追究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实施容错要从严审核把关,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目的动机、产生原因、后果轻重、工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因素,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和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以推进工作为借口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第三章 纠 错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纠错机制,出现失误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纠错。
(一)出现失误或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在问题发现后,应第一时间主动纠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
(二)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建立完善制度机制。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失误或过错的性质,分别采取下达监察建议、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作出纠错决定的机构,负责对纠错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对纠错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四章 澄清保护
第十五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工委办公室商新区纪工委、政治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